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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秀丽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18-09-02 19: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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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

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

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SAMSONITE INTERNATIONAL S.A.

新秀丽国际有限公司

13–15 Avenue de la Liberté, L-1931 Luxembourg

R.C.S. LUXEMBOURG: B 159.469

(於卢森堡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910)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新秀丽国际有限公司(「本公司」)谨定於2018年9月26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

三十分(欧洲中央时间)╱下午五时三十分(香港时间)(或於股东大会休会後的尽早

时间)假座13–15 Avenue de la Liberté, L-1931 Luxembourg,在卢森堡大公国公证人的

见证下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

有否修订)。

举行股东特别大会的目的为(a)将授予本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延长至2021年5月10日(惟

始终须遵守卢森堡於1915年8月10日所颁布有关商业公司的法律(经不时修订)及《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适用条文),於受限制股份单位以参与者

毋须支付任何代价的方式归属时,在本公司的法定股本限额内且在并无为本公司现

有股东保留认购本公司将发行股份之优先认购权的情况下,向本公司或与本公司属

同一集团的公司雇员及╱或公司高级人员(包括董事以及管理委员会及监事会的成

员)以无代价方式分配本公司现有股份及╱或发行以可供动用储备缴足的本公司股

份,及(b)据此修订本公司《注册成立章程细则》第4.2条以反映上文所述的扩展事宜。

待通过下文所载特别决议案後并在始终须受现时有效的相同条件及限制(进一步详

情见本公司於2018年9月3日刊发的通函内载列的本公司董事会函件)所规限的情况

下,本公司董事根据卢森堡於1915年8月10日所颁布有关商业公司的法律(经不时修

订)将有权:依据现有授权或本公司股东将来可能在股东大会上为使本公司董事会

有权於发行股份时取消或限制本公司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向董事会作出的授权,

(i)在并无为本公司现有股东保留认购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之优先权的情况下,发行额

2

外股份、授出可认购本公司股份的购股权、授出可收取本公司股份的受限制股份单

位及发行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的任何其他证券或票据,及(ii)向本公司或与本公司

属同一集团的公司雇员及╱或公司高级人员(包括董事以及管理委员会及监事会的

成员)以无代价方式分配本公司现有股份及╱或发行以可供动用储备缴足的本公司

股份。

本公司董事会说明扩展股本授权以及为取消或限制本公司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权

而授予董事会的权力理据的报告随附於目前召开大会的通告。

特别决议案

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特别决议案:

1. (a)将授予本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延长至2021年5月10日(惟始终须遵守卢森堡於1915

年8月10日所颁布有关商业公司的法律(经不时修订)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证券上市规则》的适用条文),依据本公司根据卢森堡於1915年8月10日所颁布

有关商业公司的法律(经不时修订)第420-26(5)及(6)条编制的董事会报告,於本

公司《注册成立章程细则》第4.2条所订明的限制内且在并无为本公司现有股东保

留(透过取消或限制)认购本公司将发行股份之优先认购权的情况下,授出可收

取本公司股份的受限制股份单位(而不保留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及向本公司

或与本公司属同一集团的公司雇员及╱或公司高级人员(包括董事以及管理委

员会及监事会的成员)以无代价方式分配本公司现有股份及╱或发行以可供动

用储备缴足的本公司股份,及(b)修订本公司《注册成立章程细则》第4.2条以反映

上文所述的扩展事宜,有关修订内容如下:

「本公司的法定股本(包括已认购股本)为三千五百万美元(35,000,000美元),分

为三十五亿(3,500,000,000)股每股面值一美仙(0.01美元)的股份。在始终符合卢

森堡《公司法》适用条文的情况下,於批准重续法定股本的股东特别大会会议记

录在卢森堡大公国政府公报(Mémorial C, Recueil des Sociétés et Associations)中登

载之日起五年期间内,董事会获授权:

(i) 向其认为合适的人士及按其认为合适的条款发行股份、授出可认购股份的

购股权、授出可收取╱认购股份的受限制股份单位及发行、授出可转换或

兑换为股份的任何认购权利或任何其他证券或票据,特别是在并无为现有

股东保留(例如透过取消或限制)认购已发行股份或上述票据之优先权的情

况下进行上述发行及╱或授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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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向本公司雇员及公司高级人员(包括董事)或其中若干类别人士以无代价方

式分配现有股份或发行以可供动用储备缴足的股份(「红股」)。

於细则第4.2条所载法定股本限额内发行红股时,董事会获授权於并无为现

有股东保留(例如透过注销或限制)认购已发行股份之优先权的情况下进行

上述发行。董事会获授权厘定分配红股的条款及条件,包括最终分配期间

及各红股持有人不得转让其红股的最短期限。

董事会亦获授权按上述的相同条款及条件向(i)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至少

10%已发行股本或投票权的公司的雇员、(ii)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至少10%

已发行股本或投票权的公司的雇员、(iii)至少50%已发行股本或投票权由一

家公司(该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至少50%已发行股本)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的雇员及(iv)上文第(i)、(ii)及(iii)项所指公司的公司高级人员(包括董

事以及管理委员会及监事会的成员)或其中若干类别人士分配现有股份或发

行红股。

此外,为符合《上市规则》的适用条文,董事会透过法定股本授权发行任何股份、

授出可认购股份的任何购股权、授出可收取股份的任何受限制股份单位及发行

可转换为股份的任何其他证券或票据,应或应已透过股东於本公司股东大会上

通过的决议案以获得事先特别批准,惟《上市规则》中明确允许者除外。」

承董事会命

SAMSONITE INTERNATIONAL S.A.

新秀丽国际有限公司

主席

Timothy Charles Parker

卢森堡,2018年9月3日

注释:

1.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股东特别大会上的决议案须以投票方

式表决,而投票表决结果将根据《上市规则》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及本公司网站内刊载。

2. 任何合资格出席上述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委

任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倘多於一名委任代表因此获委任,须指明上述各委任代表所代表的股份数

目及类别。

3. 本公司任何股东如其所有权透过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中央结算系统」)记录或存放於持牌证券商(即

并非直接以其本身名义於本公司股东名册上记录),仅有权作为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直接或透过其持牌

4

证券商及相关金融中介机构向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提供其投票指示投票。为出席大会并於

会上投票,任何该等股东须获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委任为其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

4. 代表委任表格须不迟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交本公司之香港股份登记分处香港

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或本公司注册办事处,地

址为13–15 Avenue de la Liberté, L-1931 Luxembourg,方为有效。本公司股东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仍可

亲身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委任代表的文书将视为被撤销。

5. 为确定出席上述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权利,本公司将由2018年9月19日(星期三)至2018年9月26日(星期

三)(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该期间将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出

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转让文件连同相关股票须不迟於2018年9月18日(星期二)下午四时

三十分(香港时间)送交本公司之注册办事处,地址为13–15 Avenue de la Liberté, L-1931 Luxembourg或本

公司之香港股份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

1712–1717室,以办理登记手续。

6. 为遵守本公司於相关法律(包括但不限於卢森堡於1915年8月10日所颁布有关商业公司的法律(经修订)、

卢森堡於2004年11月12日所颁布有关打击洗钱及恐怖活动融资的法律(经修订)、卢森堡就执行欧洲议

会及欧盟理事会於2015年5月20日所颁布有关防止使用金融系统进行洗钱或恐怖活动融资的(欧盟)第

2015/849号指令的任何法律(经修订)项下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将收集(或已收集)并处理(或已处理)阁下

作为本公司股东的个人资料。

本公司为阁下的个人资料数据管理员。

本公司将向(或已向)其服务供应商(如银行、法律顾问、核数师、居籍代理人)传送阁下的个人资料,而

本公司已与该等服务供应商订立服务协议,包括遵守适用的资料保护法律(卢森堡於2002年8月2日所颁

布有关就处理个人资料保障个人的法律(经修订),自2018年5月25日起生效,以及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

会於2016年4月27日所颁布有关就处理个人资料保障自然人及就该等资料的自由传送的(欧盟)第2016/679

号规例及废除第95/46 EC号指令(《一般资料保护规例》))。

阁下的个人资料将由本公司储存,直至阁下的个人资料不再用作先前的收集╱处理目的为止。

阁下有权要求查阅并更正本公司所保留有关阁下的个人资料,或限制处理或反对处理有关资料当事人

的资料,同时亦享有资料可携权。

谨请阁下注意,本公司可能於本公司管理层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并在本公司一直遵守其法律责任的前

题下)向(但不限於)下列人士╱机构披露阁下的个人资料:

? 本公司的专业顾问(上文所提述者除外);

? 政府机构;及

? 监管及非监管机构。

谨请阁下注意,阁下有权向卢森堡监管机构(Commission Nationale pour la Protection des Données) 作出投诉。

於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Kyle Francis Gendreau,非执行董事为Timothy Charles Parker、Tom Korbas及

Jerome Squire Griffith,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Paul Kenneth Etchells、Keith Hamill、Bruce Hardy McLain (Hardy)

及叶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