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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寄发通函

2019-08-29 00:00:00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4.36A条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二日有关收购位于中国南宁的土地使用权的公告(「该公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本公告所用词汇与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公告所载,载有该公告内所述交易进一步资料的通函(「通函」)预期将于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由于本公司需要额外时间落实将载于通函内的若干资料,通函寄发日期将会延迟至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或之前的日期。本公司将在落实该等资料后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向股东寄发通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