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建发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星期三)下午二时三十分假座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13号胡忠大厦35楼3517号办公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大会」),藉以考虑及酌情以普通决议案方式处理本公司下列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
(1) (a) 在任何本公司董事(「董事」)可能认为必要、适宜或适当的增订或修订的规限下,确认、批准及追认由建发房地产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建发上海」)、厦门兆尚置业有限公司(「厦门兆尚」)与厦门益悦置业有限公司(「益悦」)就建发上海及厦门兆尚分别向益悦转让於苏州兆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1%及49%股权的事项订立的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的股权转让协议(「苏州兆坤股权转让协议」)(一份副本已送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供识别),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及与其及任何其他附属文件有关的全部其他交易;
(b) 授权任何董事为及代表本公司(其中包括)签署、签立及交付或授权签署、签立及交付一切有关文件及契据,在彼可能全权酌情认为必要、合宜或适宜的情况下作出或授权作出一切有关行动、事项及事情,以落实及实施苏州兆坤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任何附属文件以及有关交易;
(2) (a) 在任何董事可能认为必要、适宜或适当的增订或修订的规限下,确认、批准及追认由厦门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建瑞」)与益悦就厦门建瑞向益悦转让於龙岩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的事项订立的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的股权转让协议(「龙岩利瑞股
– 2 –
权转让协议」)(一份副本已送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供识别),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及与其及任何其他附属文件有关的全部其他交易;
(b) 授权任何董事为及代表本公司(其中包括)签署、签立及交付或授权签署、签立及交付一切有关文件及契据,在彼可能全权酌情认为必要、合宜或适宜的情况下作出或授权作出一切有关行动、事项及事情,以落实及实施龙岩利瑞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任何附属文件以及有关交易;
(3) (a) 在任何董事可能认为必要、适宜或适当的增订或修订的规限下,确认、批准及追认由建阳嘉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建阳嘉盛」)与益悦就建阳嘉盛向益悦转让於建瓯发云房地产有限公司75%股权的事项订立的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的股权转让协议(「建瓯发云股权转让协议」)(一份副本已送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供识别),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及与其及任何其他附属文件有关的全部其他交易;
(b) 授权任何董事为及代表本公司(其中包括)签署、签立及交付或授权签署、签立及交付一切有关文件及契据,在彼可能全权酌情认为必要、合宜或适宜的情况下作出或授权作出一切有关行动、事项及事情,以落实及实施建瓯发云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任何附属文件以及有关交易;
(4) (a) 在任何董事可能认为必要、适宜或适当的增订或修订的规限下,确认、批准及追认由建阳嘉盛与益悦就建阳嘉盛向益悦转让於建瓯中恒房地产有限公司75%股权的事项订立的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的股权转让协议(「建瓯中恒股权转让协议」)(一份副本已送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供识别),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及与其及任何其他附属文件有关的全部其他交易;
(b) 授权任何董事为及代表本公司(其中包括)签署、签立及交付或授权签署、签立及交付一切有关文件及契据,在彼可能全权酌情认为必要、合宜或适宜的情况下作出或授权作出一切有关行动、事项及事情,以落实及实施建瓯中恒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任何附属文件以及有关交易;及
– 3 –
(5) (a) 在任何董事可能认为必要、适宜或适当的增订或修订的规限下,确认、批准及追认由建阳嘉盛与益悦就建阳嘉盛向益悦转让於建瓯嘉景房地产有限公司70%股权的事项订立的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的股权转让协议(「建瓯嘉景股权转让协议」)(一份副本已送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供识别),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及与其及任何其他附属文件有关的全部其他交易;
(b) 授权任何董事为及代表本公司(其中包括)签署、签立及交付或授权签署、签立及交付一切有关文件及契据,在彼可能全权酌情认为必要、合宜或适宜的情况下作出或授权作出一切有关行动、事项及事情,以落实及实施建瓯嘉景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任何附属文件以及有关交易。」
承董事会命
C&D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Group Limited
建发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庄跃凯
香港,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注册办事处:
P.O. Box 10008,
Willow House,
Cricket Square,
Grand Cayman, KY1-1001
Cayman Islands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湾仔
皇后大道东213号
胡忠大厦
35楼3517号办公室
附注:
1. 有权出席大会及於大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另一名人士作为其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本公司股份(「股份」)的股东可委任多於一名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如属股份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在会上就所持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的人士,惟倘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只有於股东名册上就有关股份排名首位的联名持有人方可就有关股份投票。
3. 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的代表亲笔签署,如委任人为公司,则须加盖公司印监,或由正式获授权的行政人员或代表亲笔签署,并连同签署表格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副本交回本公司
– 4 –
的香港股份过户及登记分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无论如何必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48小时交回,方为有效。
4.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七日(星期五)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期间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所有股份过户文件及有关股票必须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六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地址载於上文)。
5. 填交委任代表的文件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该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