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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寄发通函及授出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的豁免

2021-01-22 00:00:00

兹提述博尼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2020年12月31日的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建议出售土地及土地上之房屋,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构成本公司一项主要交易。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a)条,本公司须于该公告刊发后15个营业日内(即2021年1月22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通函(「通函」)。由于仍在编制及落实本集团及出售事项的详情以供载入通函(包括充足营运资金声明及土地的估值报告和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料),本公司确定及落实将载入通函的若干资料需要额外时间。本公司目前预期将于2021年2月26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通函。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豁免(「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以延迟寄发通函的期限。

基于本公司将于2021年2月26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通函,联交所已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公司授出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