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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融资租赁安排之须予披露交易

2022-12-16 00:00:00

董事会谨此宣佈,本公司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于2022年12月16日订立本次融资租赁合同,据此,(i)出租人同意以代价人民币199,800,000.00元购买本次交易租赁物,及(ii)出租人同意向承租人出租本次交易租赁物,租赁期为96个月(「本次交易」)。

兹提述本公司作为出租人,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与承租人订立了前次融资租赁合同。据此,(i)本公司作为出租人同意以代价人民币199,800,000.00元购买前次交易租赁物,及(ii)出租人同意向承租人出租前次交易租赁物,租赁期为96个月(「前次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前次交易项下的各项交易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5%,故前次交易无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的公告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本次交易须与前次交易合併计算。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儘管本次交易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低于5%,但由于在与前次交易合併计算后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但低于25%,因此,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有关公告规定,但豁免遵守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