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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再保理协议之须予披露交易

2020-10-29 00:00:00

再保理协议

董事会谨此宣佈,本公司、滴水保理及长江联合于2020年10月 29日订立2020年10月再保理协议,据此,滴水保理同意将基础合同项下未到期的应收账款(为人民币47,177,700元)所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本公司。本公司同意以人民币47,177,700元的代价受让该等应收账款所享有的全部债权。

此外,本公司将会根据2020年10月再保理协议向滴水保理提供保理服务,并向滴水保理收取人民币1,646,501.73元的保理融资服务费。

《上市规则》的涵义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 2020年3月 9日的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滴水保理及长江联合自本公司上市后(即 2019年6月 3日)至2020年3月 9日签订的再保理协议。自 2020年3月 9日至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滴水保理及长江联合已订立8份再保理协议(不包括2020年10月再保理协议)。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 14.22条,该等再保理协议应与2020年10月再保理协议项下之交易合併为一连串交易。由于上述再保理协议项下交易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但低于25% ,该等交易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14章的通知及公告规定,但可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