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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1) 视作出售股权;及(2) 该等授出股份购回选择权

2020-12-16 00:00:00

根据该等增资协议对江苏兴达之资本认购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江苏兴达(本公司非全资附属公司)与该等投资者(即成山集团、玲珑轮胎、赛轮集团、三角轮胎及嘉兴建信宸玥)订立该等增资协议,据此(其中包括),成山集团、玲珑轮胎、赛轮集团、三角轮胎及嘉兴建信宸玥分别同意以现金向江苏兴达注资人民币50,000,000元(相当于约59,245,000港元)、人民币50,000,000元(相当于约59,245,000港元)、人民币50,000,000元(相当于约59,245,000港元)、人民币50,000,000元(相当于约59,245,000港元)及人民币30,000,000元(相当于约35,547,000港元),以认购江苏兴达之股权。注资合共为人民币230,000,000元(相当于约272,527,000港元)。

于本公佈日期,江苏兴达为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其股权总额之约72.76%及27.24%乃分别由FaithMaple及其他股东持有。于本公佈日期,江苏兴达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44,286,380元(相当于约2,185,295,000港元)。该等增资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完成后,江苏兴达之注册资本将增加至人民币1,908,175,265元(相当于约2,260,997,000港元),而FaithMaple、其他股东、成山集团、玲珑轮胎、赛轮集团、三角轮胎及嘉兴建信宸玥将分别持有江苏兴达股权之约70.32%、26.33%、0.73%、0.73%、0.73%、0.73%及0.43%。

上市规则之涵义

该等增资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完成后,FaithMaple持有之江苏兴达股权将由约72.76%摊薄至70.32%。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29条,订立该等增资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将构成视作出售事项。由于视作出售事项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高于5%但不超过25%,视作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由于行使该等股份购回选择权并非由FaithMaple决定,根据上市规则第14.74(1)条,于授出该等股份购回选择权时,交易将如同该等股份购回选择权已获行使一样分类。由于授出该等股份购回选择权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高于5%但不超过25%,根据该等增资协议向该等投资者授出该等股份购回选择权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