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章)第XIVA部刊发。
董事会谨此知会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基於对本集团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4号编制的未经审计综
合管理帐目的初步估计,预期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八年九月三十日止九个月之本公司股东应占利润约为
人民币49亿元至人民币53亿元之间(二零一七年同期:人民币31.5亿元),同比增长约 55.6%到
68.3%。
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本公告乃由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刊
发。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谨此知会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基於对本集团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
34号编制的未经审计综合管理帐目的初步估计,预期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八年九月三十日止九个月之本
公司股东应占利润约为人民币49亿元至人民币53亿元亿元之间(二零一七年同期:人民币31.5亿
元),同比增长约55.6%到68.3%。
董事会认为,预期截至二零一八年九月三十日止九个月之利润增加乃由於:二零一八年前三季度,中
国经济总体平稳,本公司抢抓机遇开拓市场,改革创新深挖潜能,压降杠杆严控成本,科学组织产销
有序,资产运营效率和经营品质明显提升。
本公告所载资料为本公司管理层参照本集团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4号编制的综合管理帐目作出的初步
估计,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具体准确的财务资料将於本公司二零一八年十月底之前刊发的截至二零
一八年九月三十日止九个月之二零一八年第三季度业绩公告内披露。
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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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董事会命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执行董事
李延江
中国北京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於本公告刊发日期,本公司的执行董事为李延江、彭毅及牛建华;本公司的非执行董事为刘智勇、都
基安及向旭家;及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张克、张成杰及梁创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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