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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 (1) 中信银行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及 (2) 修订现有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的须予披露交易及持续关连交易

2022-11-14 00:00:00

中信银行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本公司与中信银行订立中信银行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据此,本集团成员公司可委聘中信银行及其于中国的附属公司提供存款、结算及信贷服务,期限不超过三(3)年。

现有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并不包括中信银行及其于中国之附属公司将提供之金融服务。

补充协议

谨此提述本公司于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刊发的公告,内容有关现有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该等协议由本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国际)、中信财务及中信财务(国际)订立。

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本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国际)、中信财务及中信财务(国际)订立各自的补充协议,以修订及补充各份现有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i) 扩大金融服务的范围以纳入信贷服务;及

(ii) 重设期限,使各份现有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期限不超过三(3)年,自生效日期起,至紧接生效日期第三週年之前的日期止(包括首尾两天)。

除本公告所披露者外,现有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条款保持不变。

上市规则涵义

中信股份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约 57.73%的权益。中信银行、中信银行(国际)、中信财务及中信财务(国际)各自为中信股份的附属公司。故此,中信银行、中信银行(国际)、中信财务及中信财务(国际)各自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章,订立中信银行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存款服务

按本集团根据二零二二年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而于中信银行及其于中国之附属公司、中信银行(国际)、中信财务及中信财务(国际)存放之每日存款的最高结余(包括应计利息)总额计算,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 5%,但少于25%,因此,该等存款服务构成(i)非豁免持续关连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的申报、公告、年度审阅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及(ii)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的通知及公告的规定。

结算服务

本集团就中信银行及其于中国之附属公司、中信银行(国际)、中信财务及中信财务(国际)根据二零二二年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向本集团提供的结算服务而支付的最高服务费总额预期低于上市规则第 14A.76(1)条所订明的豁免水平限额。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76(1)条,该等结算服务获豁免遵守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信贷服务

由于中信银行及其于中国之附属公司、中信银行(国际)、中信财务及中信财务(国际)根据二零二二年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向本集团提供的信贷服务须按一般或更佳的商业条款进行,且预期本集团只会于有关信贷服务不需要以本集团的资产作抵押时方会使用该等信贷服务,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90条,二零二二年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拟提供之信贷服务(倘发生时)获全面豁免遵守申报、公告、年度审阅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财务顾问

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即左迅生先生、林耀坚先生及闻库先生)组成的独立董事委员会已成立,就二零二二年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存款服务及建议存款服务年度上限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卓亚已获委任为独立财务顾问,就二零二二年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存款服务及建议存款服务年度上限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和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本公司将召开及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批准二零二二年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存款服务及建议存款服务年度上限。中信股份及其联繫人于本公告日期合共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 57.73%,须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批准前述事项之决议案放弃投票。除上文所述外及就董事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并无其他股东于二零二二年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且须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批准前述事项之决议案放弃投票。

寄发通函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二零二二年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存款服务及建议存款服务年度上限的进一步详情;(ii)独立董事委员会就二零二二年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存款服务及建议存款服务年度上限致独立股东之意见函;(iii)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的意见函;及(iv)股东特别大会通告的通函,将根据上市规则寄发予股东。

由于本公司需要更多时间编制载入通函的资料,预计通函将于二零二二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倘预计将会延迟寄发通函,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另行刊发公告,说明延迟的理由及预期寄发通函的最新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