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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公告

2019-12-16 00:00:00

兹提述利宝阁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之公告(「该公告」)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之章程(「章程」),内容有关按于记录日期每持有四股现有股份获发一股供股股份之基准进行供股。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章程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于刊发该公告及章程后,本公司收到陈先生提交之董事╱最高行政人员通知-于上市法团股份之权益(「该通知」),当中指出,就证券及期货条例而言,于该公告日期及章程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彼被视为于374,250,080股股份中拥有权益,其中13,400,000股股份由彼以实益拥有人身份拥有,而于供股完成后,彼被视为于467,812,600股股份中拥有权益,其中16,750,000股股份由彼以实益拥有人身份拥有。根据该通知及陈先生所告知,本公司谨此澄清该公告及章程之若干资料。该公告第16页及章程第31页载述,于该公告日期及章程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陈先生于本公司约13,350,000股股份中拥有权益(约为本公司股权之1.67%)。本公司谨此澄清,于该公告日期及章程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陈先生于13,400,000股股份中拥有权益(约为本公司股权之1.68%)。因此,于该公告第16页及章程第31页所载之本公司之股权架构应修改如下:

本公司之股权架构

据董事所深知,下表载列本公司(i)于该公告╱章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及(ii)紧随供股完成后之股权架构(假设自该公告日期起直至供股完成日期(包括该日)并无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

此外,该公告第2页及第11页以及章程第13页及第26页载述,于该公告日期及章程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陈先生实益拥有13,350,000股股份,本公司谨此澄清,于该公告日期及章程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陈先生实益拥有13,400,000股股份。此外,该公告第2页及第11页以及章程第13页及第26页载述,陈先生根据供股获发的供股股份数目为3,337,500股供股股份,本公司谨此澄清,陈先生根据供股获发的供股股份数目为3,350,000股供股股份。

董事意见

考虑到相关情况(包括上文所述资料之性质不会构成影响章程所载任何事项之任何重大变动或可导致出现任何重大的新事项,而倘有关事项于章程刊发之前发生,则与之有关的资料须载入章程),董事认为有关变动之严重性尚未达到须根据上巿规则第11.13条刊发补充章程之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