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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须予披露交易的澄清公告

2020-01-08 00:00:00

兹提述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及二零二零年一月三日的公告(统称「该等公告」),内容有关鹤山丽得(作为委托人)与华夏基金(作为资产管理人)及建设银行(作为资产托管人)订立合同,据此,鹤山丽得同意参与华夏基金运营的该计划,将人民币105,500,000元(相当于约133,600,000港元)的投资额存入建设银行指定账户。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关于该等公告所披露的该计划期限,董事会谨此作出以下澄清:

(1)根据合同,该计划的初始期限为自投资额存入建设银行指定账户之日起计三年(「初始期限」);

(2)于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合同订约方订立补充合同以延长初始期限。惟倘在初始期限届满时,该计划所投资的股权相关的结构性产品的中石化销售的股份并无上市或仍受限售锁定下,或倘有其他情形导致委托资产不可变现,则该计划期限自动再延期两年,其后在各延长期限届满时继续自动延期两年,不附带具体时限;及

(3)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订约方订立第二份补充合同,以将该计划的期限修订为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因此,该计划已停止自动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