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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龙天集团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4-19 17:24:00

兹通告中国龙天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星期六)下午一时正假座中国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思嘉工业园区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藉以处理下列日常业务: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及批准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董事(「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2. 重选林生雄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3. 重选黄万能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4.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5. 续聘中汇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6.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作出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A. 「动议:

(a) 在下文(c)段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未发行之股份,遵照所有适用法例及在其规限下,作出或授出需要或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债券、认股权证及债权证);

(b) 上文(a)段之批准乃给予董事之任何其他授权以外之额外授权,并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需要或可能须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债券、认股权证及债权证);

(c) 董事根据上文(a)段授出之批准所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之股份总数,不得超逾本公司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惟不包括因下列事项而发行之股份:(i)供股(定义见下文);或(ii)根据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配发股份以代替本公司股份全部或部分股息之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或(iii)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批准因当时采纳或将予采纳有关授出或发行股份或可认购本公司股份之权利之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而授出之任何购股权获行使;或(iv)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任何可兑换为股份之证券之条款行使认购权或换股权而发行任何股份,而上述批准亦以此数额为限;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三项时限中最早者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 任何适用法例或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或

(iii) 本决议案所载授权经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予以撤销或修改之日。

「供股」指董事於指定期间,向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日之持股比例配发、发行或授出股份,惟董事可就零碎股份,或经考虑任何地区适用於本公司之任何有关司法权区之法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规定之任何限制或责任,作出其认为必要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B. 「动议:

(a) 在下文(b)段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在联交所遵照所有适用法例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不时修订之规定及在其规限下,购回本公司每股面值0.001港元之已发行股份;

(b) 本公司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将予购回或同意将予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逾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而上述批准亦以此数额为限;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与本通告第6A(d)段所载决议案所赋予涵义相同。」

C. 「动议待本通告第6A及6B两段所载之决议案获通过後,扩大董事根据本通告第6A项所载之决议案获授行使本公司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股份之权力之一般授权,方法为加入相当於本公司根据上文第6B段所载决议案授予董事之授权而购买或以其他方式收购本公司股份总数之股份;惟上述经扩大数额不得超逾本公司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本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以上通告召开之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以上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根据本公司之章程细则条文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之股东。

2.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交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宝德隆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电气道148号21楼2103B室,方为有效。

3. 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将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星期五)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星期六)(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以确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权利。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务请将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的股票在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给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宝德隆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电气道148号21楼2103B室)。

4. 如属股份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持有人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在任何大会上就所持之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之人士,惟倘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出席大会,排名首位之持有人(无论亲身或委派代表)作出之投票将获接纳,而其他联名持有人所作之投票将不获接纳。就此而言,排名先後按股东名册内有关联名持有人之排名次序而定。

5. 有关须於大会重选之退任董事详情,请参阅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日之通函(「该通函」)附录二。

6. 就第6B项决议案而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规定之说明函件载於该通函附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