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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瑞控股须予披露交易收购北京中关雅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及北京中关信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

2018-03-27 06:10:00

於2018年3月26日,买方与卖方就收购事项订立协议。

由於有关收购事项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多於5%,但全部适用百分比率均少於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通知及公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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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

於2018年3月26日,买方与卖方就收购事项订立协议。协议之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标的事宜

卖方同意出售及买方同意收购第一目标权益及第二目标权益。

於协议日期,第一目标权益为第一目标公司的100%权益。

於协议日期,第二目标权益为第二目标公司的100%权益。

对价

收购事项的总对价(可予调整)为人民币215,164,970元,包括(i)偿还目标公司欠付卖方的免息股东贷款(「股东贷款」)人民币106,517,000元;(ii)就收购第一目标权益支付人民币55,948,614元及(iii)就第二目标权益支付人民币52,699,356元。

收购事项的对价参考下列各项经订约方公平磋商後厘定:

(i) 股东贷款价值;

(ii) 第一目标物业(为第一目标公司的主要资产)的估值人民币157,158,350元(参考周边地区可资比较商业关发项目的近期市值评估);

(iii) 第二目标物业(为第二目标公司的主要资产)的估值人民币143,153,700元(参考周边地区可资比较商业关发项目的近期市值评估);及

(iv) 以现金、其他资产(主要包括其他应收款项及其他流动资产)及欠付独立第三方的债项(诚如截至2018年3月23日各目标公司的账目所示)调整。

总对价可按(iv)项载列的项目(诚如目标公司完成账目所示)进行等额调整。预计仅由於目标公司支付的现金开支减少而将对总对价进行下调。

於本协议日期,已付按金(「按金」)人民币10,000,000元。

总对价将以下列方式分三期支付。

期数 支付日期 金额

1 协议日期起计三个营业日内人民币 21,516,497元 (占总对价10%)减按金

2 协议日期起计十个营业日内人民币 64,549,491元(占总对价30%)

3 卖方通知完成履行目标公司若干合约责任及就收购事项

获得独立第三方相关同意後三个营业日内 人民币129,098,982元(占总对价60%)

第一卖方与第二卖方之间的对价分配应由卖方厘定。待分批支付的多笔款项存入指定账户後买方已履行其付款责任。

完成

於支付总对价的第三批款项後三个营业日内,订约方将於相关中国部门进行股权转让登记。

倘买方未能支付对价,须每天按未能支付款项的0.08%缴付违约利息。倘买方延迟履行其付款责任超过30天,卖方可终止协议,而买方须向卖方支付人民币60百万元。

倘卖方未能履行其责任(包括登记股权转让、交付物业及目标公司的责任),卖方须每天缴付总对价0.08%的违约利息。倘卖方未能履行其责任超过五个营业日及在买方发出书面通知20天内未能采取补救措施,买方可终止协议及卖方须向买方支付人民币60百万元。

有关目标公司的资料

第一目标公司由第一卖方及第二卖方分别持有99%及1%权益。该公司主要从事投资控股。第一目标公司主要资产为第一目标物业,包括四个建筑面积共计为2,812平方米的单位及10个停车位。

第二目标公司由第一卖方及第二卖方分别持有99%及1%权益。该公司主要从事投资控股。第二目标公司主要资产为第二目标物业,包括一个建筑面积共计为2,557平方米的单位及10个停车位。

第一目标公司和第二目标公司均於2017年3月成立,从成立日期至协议日期均未发生任何经营活动。

下文载列从成立日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第一目标公司及第二目标公司各自的除税前及除税後未经审核综合纯利。

第一目标公司

从成立日期至

2017年12月31日

(未经审核)

人民币千元

除税前纯利╱(亏损净额) (999)

除税後纯利╱(亏损净额) (999)

第一目标公司於2018年3月23日的未经审核资产净值约为人民币4,778,000元。

第二目标公司

从成立日期至

2017年12月31日

(未经审核)

人民币千元

除税前纯利╱(亏损净额) (951)

除税後纯利╱(亏损净额) (951)

第二目标公司於2018年3月23日的未经审核资产净值约为人民币5,120,000元。

有关订约方的资料

买方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该公司主要从事投资控股。

第一卖方为在中国成立的有限合夥企业。该卖方主要从事投资控股。第一卖方的普通合夥人为第二卖方。

第二卖方为第一卖方的普通合夥人。该卖方主要从事第一卖方管理。

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卖方及彼等各自的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的第三方。

进行收购事项的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主要在长三角地区从事物业开发业务。

董事认为(i)於2018年1月收购北京程远置业有限公司;及(ii)於2018年3月收购位於北京东城区的物业後,收购事项可为本集团将业务进一步扩展进入北京提供良机。

预计物业将作为投资物业持有,因此可进一步多样化及扩拓本集团的业务、收入来源及地域覆盖范围。

董事认为,收购事项条款(包括对价)及其下拟进行的交易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涵义

由於有关收购事项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多於5%,但全部适用百分比率均少於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通知及公告规定。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收购事项」指收购第一目标权益及第二目标权益

「协议」指买方与卖方就收购事项订立的日期为2018年3月26日的协议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Jingrui Holdings Limited(景瑞控股有限公司*),一家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第一目标公司」指北京中关雅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

「第一目标权益」指第一目标公司的100%权益

「第一目标物业」指北京海淀区海淀中街15号4号楼三楼301单元、302单元、303单元及304单元以及10个地下停车位

「第一卖方」指北京都市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夥),一家於中国成立的有限合夥企业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物业」指第一目标物业及第二目标物业

「买方」指上海垚克置业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

「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第二目标公司」指北京中关信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

「第二目标权益」指第二目标公司的100%权益

「第二目标物业」指北京海淀区海淀中街15号4号楼三楼305单元及10个地下停车位

「第二卖方」指北京翰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东」指本公司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指第一目标公司及第二目标公司

「目标权益」指第一销售权益及第二销售权益

「卖方」指第一卖方及第二卖方

「%」指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