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价格行动及稳定价格期结束
根据香港法例第571W章《证券及期货(稳定价格) 规则》第9(2)节,本公司宣佈,全球发售的稳定价格期于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即截止递交香港公开发售申请日期后第30日) 结束。
稳定价格操作人中国国际香港证券有限公司或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士于稳定价格期采取了稳定价格行动,有关进一步详情载于下文。
超额配股权失效
超额配股权并无于稳定价格期间内获行使,并已于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