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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须予披露交易之补充公佈

2020-08-20 00:00:00

谨此提述优越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八月七日之公佈(「该公佈」),内容有关该等租赁协议之须予披露交易。除另有指明者外,本公佈所用之词汇与该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佈乃就该等租赁协议提供有关锦华及恒商之最终实益拥有人身份之补充资料而作出。根据公开可得资料及据代表锦华及恒商行事之代理所告知,锦华及恒商由FongOn Wah、方笑微(又名为吴方笑微)、方文杰、方文标、方文昌、方文嫦、方谭宝、 TamYuen Leung及方氏家族最终拥有。除Fong On Wah为一名于英国居住之个人外,方笑微、方文杰、方文标、方文昌、方文嫦、方谭宝、 Tam Yuen Leung各自为于香港居住之个人。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锦华及恒商及彼等各自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各自为与本公司或本公司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关连之独立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