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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公告 - A股发行申请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公告

2020-08-02 00:00:00

本公告乃由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集」)及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集车辆」)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而作出。

兹提述中集日期为2020年5月6日、2020年5月15日、2020年6月2日、2020年6月19日及2020年6月22日之公告,以及中集车辆日期为2020年5月6日、2020年5月15日、2020年6月22日及2020年6月23日之公告,及日期为2020年6月3日之补充通函,内容有关A股发行及相关事项。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联合公告所用词汇与前述公告及补充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中集车辆已就A股发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提交包括《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A股招股书」)在内的申请材料,并于2020年7月31日收到深交所对中集车辆出具的受理通知。A股招股书已刊载于深交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信息公开网站(http://listing.szse.cn/disclosure/ipo/index.html),并按照《上市规则》第13.10B条规定,中集车辆将于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及中集车辆网站(http://www.cimcvehiclesgroup.com)刊载。

鉴于A股发行仍须获得相关监管机构批准或决定后方可作实,其可能实行亦可能不实行,中集及中集车辆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中集及中集车辆证券时务必审慎行事。中集及中集车辆将根据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法律及法规,对任何A股发行相关的重大更新和进展适时作进一步公告。本联合公告的发佈仅为提供信息,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中集及中集车辆证券的任何邀请或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