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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提名委员会成员

2019-01-16 00:00:00

九兴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本集团」)的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佈,董事会已议决委任施南生女士(「施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本公司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之成员,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施南生女士,67 岁,为电影工作室有限公司创办人兼执行董事,施女士在电影业拥有逾 30年的经验,并制作或监制多部中文电影,包括担任《无间道》的监制(后改编为好莱坞电影「The Departed」)。此外,施女士曾在香港多间娱乐及传媒公司担任高级职位,包括自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七年在新艺城影业有限公司担任主要负责人,负责制作、分销及行政事宜。自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六年,施女士在智才集团工作,职责包括在中国建立合资企业及成立传讯电视。自二零零六年到 二零一二年,施女士为博纳影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该公司曾在纳斯达克证券交 易所上市并于二零一六年五月私有化)。彼自二零零一年至二零零三年为丰德丽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571)的执行董事,该公司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施女士是香港旅游发展局成员及护苗基金副主席。施女士持有北伦敦理工大学统计与计算学士学位。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本公告日期前的过往三年内,施女士并无于任何公众公司(其证券于香港或海外证券市场上市)担任任何董事职务或任何主要的任命及专业资格及于本公告日期并无于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务。

施女士已与本公司订立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起计为期三年的服务合约,并须根据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于本公司的股东週年大会上轮值告退并膺选连任。根据该服务合约,施女士有权每年收取董事袍金 350000港元,其乃由董事会经参考施女士的技能、知识及预期对本公司事务的参与、本公司的盈利能力、业内薪酬基准及当前的市场环境而釐定。

于本公告日期,施女士并无于本公司股份中拥有根据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须予披露的任何权益。于本公告日期,彼与任何董事、本公司高级管理层或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係。董事会认为彼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 3.13条所载的独立性指引。

除本公告所披露者外,董事会并不知悉任何与施女士的委任相关,且须知会本公司股东的任何其他事宜,亦并无任何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条的规定须予披露的任何资料。

董事会谨此热烈欢迎施女士加入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