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九兴控股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7-03-30 16:45:00

兹通告九兴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星期五)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九龙海港城马哥孛罗太子酒店3楼厦门厅I-II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考虑并酌情处理下列普通事项:

1. 省览并批准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本公司的董事(「董事」)报告及核数师(「核数师」)报告。

2. 宣派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末期股息。

3. 宣派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特别股息。

4. 考虑重选退任董事(每名董事均按独立决议案考虑),以及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彼等的薪酬。

5. 考虑续聘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薪酬。

及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无论有否修订):

6. 「动议:

(a) 在下文(c)段的规限下,一般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d)段)内,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一切其他适用法例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利,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的额外股份(「股份」),以及作出或授出将会或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的发售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股份的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b) 上文(a)段的批准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於有关期间结束後才会或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的发售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股份的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c) 董事根据上文(a)段的批准所配发及发行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及发行(不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的股份总数,除根据:

(i) 供股(定义见下文(d)段);

(ii) 长期奖励计划或本公司不时采纳的类似安排所授出的购股权获行使;

(iii) 就配发及发行股份提供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以代替全部或部分股份股息而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组织章程细则」)或不时生效的其他有关规例;或

(iv) 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任何可转换为股份的证券的条款行使认购权或转换权时而发行任何股份外;

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而上述批准须以此数额为限(惟该股份总数受制於该项决议通过之日後经任何股份分拆或合并情况下予以调整);及

(d) 根据上文第(a)段的批准而配发及发行的任何股份(不论是否全部或部份收取现金)不得较该等股份基准价(定义见下文)折让超过5%;

(e) 就本决议案而言:

「基准价」指下列各项之较高者:

(i) 股份於涉及有关建议发行股份的协议日期在联交所所报的收市价;及

(ii) 股份於紧接以下最早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的平均收市价: (A)有关建议发行股份的交易或安排的公告日期,(B)有关建议发行股份的协议日期,及(C)厘定建议发行的股份价格之日。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时间(以最早发生者为准)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授出的有关授权当日。

「供股」指董事於指定期间,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的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於该日的持股比例发售股份或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附有权利认购股份的证券(惟董事可就零碎配额或本公司任何适用地区的法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关或任何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何限制或责任作出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豁免或其他安排)。」

7. 「动议:

(a) 在下文(b)段的规限下,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c)段)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开曼群岛第22章公司法(一九六一年法例三,经综合及修订)的规则及规例及就此不时修订的一切其他适用法例,在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而获证监会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的股份(「股份」);

(b) 根据上文(a)段的批准,於有关期间内,本公司可能购回或同意购回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总数的10%(惟该股份总数受制於该项决议通过之日後经任何股份分拆或合并情况下予以调整,惟根据购回授权可能购回的最多股份数目占於紧随有关合并或分拆前後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比必须相同),而上述批准须以此数额为限;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时间(以最早发生者为准)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有关授权当日。」

8. 「动议待通过上文第6及7项决议案後,将本公司根据上文第7项决议案购回的股份的总数加入至根据上文第6项决议案可予配发、发行及处置的股份的总数。」

9. 「动议自通过此决议案之日营业时间结束时候起,批准及采纳新购股权计划(「新购股权计划」)(其注有「A」字样的副本已提交大会并由主席签署以资识别)的规则作为本公司的购股权计划,以及授权本公司董事(「董事」)批准对新购股权计划的规则作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接纳或并不反对的任何修订,以及按董事全权决定授出购股权以据此认购本公司的股份以及配发、发行及处理因根据新购股权计划授出的购股权获行使而须配发、发行及处理的本公司股份,以及采取一切必要或权宜的行动及订立一切有关交易和安排以使新购股权计划生效。」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九龙

海滨道133号

万兆丰中心20楼C室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以书面形式委派一名或(如股东持有本公司两股或以上股份(「股份」))多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如属股份的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可亲自或委派代表就该等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上述大会,则只有在股东名册内就该股份排名首位的出席者方有权就此投票。

3. 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代表亲笔签署,或如委任人为公司,则须加盖公司印监,或由正式授权的高级职员或代表亲笔签署,并连同签署人签署或经签署证明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必须不迟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的指定举行时间前48小时(即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下午三时正(香港时间)或之前),送交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4.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星期二)至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星期五)期间(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在此期间内不会登记任何股份转让。为符合资格出席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所有股份过户文件及其相关股票须不迟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送交股份过户登记处(地址见上文)。

5. 股东送交委任代表文据後仍可亲自出席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有关委任代表文据将被视为已撤销论。

6. 就上文第6项决议案而言,现正寻求股东批准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授权配发及发行股份。董事现无即时计划发行除因所授出任何购股权获行使而可能须予配发及发行的股份及╱或根据本公司长期奖励计划或股东可能批准的任何以股代息计划而可能奖励的有关股份以外的任何新股份。

7. 就上文第7项决议案而言,董事谨此声明彼等将在彼等视为对股东有利的情况下行使该决议案所授权力以购买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