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九兴控股采纳股份奖励计划

2017-03-16 20:27:00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董事会已批准采纳股份奖励计划。计划之目的为嘉许及奖励作出贡献之合资格参与者,向合资格参与者给予奖励,以留聘彼等为本集团持续营运及发展作出贡献,并吸引合适人才加盟,以促进本集团进一步发展。

计划并不构成一项购股权计划或涉及向参与者授出关於本公司新股份或其他新证券之购股权之安排,而其类似於就上市规则第17章而言之购股权计划及毋须遵守其项下之规则。采纳计划毋须取得股东批准。

------------------------------------------------------------------------------------

股份奖励计划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董事会已批准采纳计划。计划之主要条款概要载於本公告。

计划之目的

计划之目的为嘉许及奖励为本集团增长及发展作出贡献之合资格参与者,向合资格参与者给予奖励,以留聘彼等为本集团持续营运及发展作出贡献,并吸引合适人才加盟,以促进本集团进一步发展。

资格

根据构成计划之规则,以下类别之参与者(不包括除外参与者)(「合资格参与者」)合资格参与计划:

(a) 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或任何被投资实体之任何雇员(不论是全职或兼职,包括任何执行董事,惟不包括任何非执行董事)(「雇员」);

(b) 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或任何被投资实体之任何非执行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c) 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或任何被投资实体之任何商品或服务供应商;

(d) 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或任何被投资实体之任何客户;

(e) 向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或任何被投资实体提供设计、研发或其他技术支持之任何人士或实体;

(f) 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或任何被投资实体之任何股东或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或任何被投资实体发行之任何证券之任何持有人;

(g) 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或任何被投资实体之任何业务领域或业务发展之任何顾问(专业或其他)或谘询人;及

(h) 通过合营企业、商业联盟或其他业务安排之方式,已经或可能对本集团之业务发展及增长作出贡献之任何其他组别或类别之参与者,

以及就计划而言,可向一名或多名上述参与者全资拥有之任何公司给予奖励。给予奖励之任何合资格参与者之资格,须由董事会不时根据董事会就合资格参与者为本集团发展及增长作出之贡献及╱或未来贡献之意见而厘定。

股份池

为满足不时根据计划授出之任何奖励,受托人将维持股份池,其将由以下组成:

(a) 受托人可能於联交所或场外交易市场利用董事会自本公司资源划拨之资金购买之有关股份;

(b) 受托人可能利用董事会自本公司资源划拨之资金认购之有关股份,惟本公司须已取得可配发及发行新股份之必要股东批准、联交所批准有关股份上市及买卖,以及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适用规定;及

(c) (i)任何人士(本集团除外)以馈赠方式转让予受托人;或(ii)受托人利用任何人士(本集团除外)以馈赠方式给予受托人之资金於联交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购买之有关股份;及

(d) 因奖励失效而仍然未归属及归还受托人之有关股份。

受托人可於联交所或场外交易市场按当时适用市价购买股份(以董事会可能不时规定之有关最高价为限)。倘受托人进行任何场外交易以购买股份,则有关购买的购买价不可高於下列较低者:(i)於有关购买日期之收市价;及(ii)股份於联交所买卖前五个交易日之平均收市价。概不可与本公司任何关连人士进行任何场外购买。

股份奖励

按照计划规则,董事会或计划管理人(视情况而定)有权从股份池中,按其根据计划厘定之有关股份数目,向选定参与者给予奖励。

於厘定将授予任何选定参与者之奖励股份数目时,董事会应考虑之事项包括(但不限於):

(a) 相关选定参与者对本集团溢利作出之现有贡献及预期贡献;

(b) 本集团之一般财务状况;

(c) 本集团之整体业务目标及未来发展计划;及

(d) 董事会认为相关之任何其他事宜。

董事会或计划管理人(视情况而定)仅可根据股份池项下现有未分配股份(即该等不涉及任何奖励之股份)拨作奖励股份。董事会或计划管理人(视情况而定)根据计划拨出奖励时,须书面知会受托人,并向受托人发出奖励通知。受托人届时须留出股份池内之奖励股份数目,并将有关股份(就有关股份分派之任何股息除外)持作信托,以待该等股份归属予选定参与者。

向本公司任何关连人士作出奖励须经大多数独立非执行董事於有关时间批准并遵守适用上市规则。

董事会或计划管理人(视情况而定)不可於下文「禁止买卖期」一段所述之期间内作出任何奖励。

股份池之股份投票权

受托人不得行使以信托持有之股份之投票权,包括(但不限於)根据计划暂定奖励之股份及股份池内之股份。除非及直至受托人将该等奖励股份之法定及实益拥有权转让及归属予选定参与者,否则选定参与者将无权收取任何奖励股份。

股权发行

於奖励作出後但於股份归属予选定参与者前之期间内,倘本公司向股东以供股、购股权或认股权证之方式,提呈新股份以供认购,而股东毋须支付任何金额,则受托人於谘询董事会後,可酌情出售或采取措施,行使其就奖励股份获分配之未缴股款供股、购股权或认股权证。倘售出,则相关出售所得款项净额将用作认购及╱或购买股份池内股份。

另一方面,倘本公司以供股、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公开或优先发售要约之方式,向股东提呈新股份以供认购,而须支付代价,则受信托人於谘询董事会後,可酌情拒绝或采取措施,承购、购买及╱或认购相关供股、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公开或优先发售要约。

归属奖励股份

董事会或计划管理人(视情况而定)可不时酌情厘定最早归属日期及任何条件或有关选定参与者将取得之业绩目标(如有),惟受托人以信托形式持有并与选定参与者有关之奖励股份须归属予该选定参与者。倘归属日期为董事会受限制作出任何奖励当日,则归属日期将相应延後。

於归属日期前任何时间:

(a) 倘选定参与者为雇员,及倘彼於归属日期前因身故而不再为雇员,届时除非董事会另行厘定,否则所有选定参与者之奖励股份(以未归属者为限)将被视为於紧接其身故前一日已归属;或

(b) 倘选定参与者为雇员,及倘彼於归属日期前因患病、失能或根据雇佣合约退休而不再为雇员,届时除非董事会另行厘定,否则所有选定参与者之奖励股份(以未归属者为限)将被视为於选定参与者於本集团或被投资实体任职之最後一日已归属,而不论有否支付薪金作为代通知金;或

(c) 倘选定参与者为并非雇员之人士,及倘彼於归属日期前因身故而不再为合资格参与者,届时除非董事会另行厘定,否则所有选定参与者之奖励股份(以未归属者为限)将被视为於紧接其身故前一日已归属;或

(d) 倘选定参与者为并非雇员之人士,及倘彼於归属日期前根据选定参与者或其联系人(作为一方)及本集团之任何成员公司或任何被投资实体(作为另一方)订立之任何合约因患病或失能而不再为合资格参与者,届时除非董事会另行厘定,否则所有奖励股份(以未归属者为限)将被视为於选定参与者不再为合资格参与者当日已归属。

禁止买卖期

自本公司知悉内幕消息之日起直至有关内幕消息已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予以刊发为止,董事会将不会(无论是透过计划管理人或其他方式)向受托人作出任何奖励及作出任何指示以收购股份,藉以增加股份池内之股份。尤其是,根据上市规则所载之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之标准守则或本公司采纳之任何相应守则或证券买卖限制,於财务业绩刊发前董事被禁止买卖股份之期间,直至有关财务业绩刊发之日为止,董事会不可向受托人作出任何奖励及作出任何指示以收购股份,藉以增加股份池内之股份(无论是透过计划管理人或其他方式)。

根据上市规则所载之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之标准守则或本公司采纳之任何相应守则或证券买卖限制,於董事被禁止买卖股份之期间或时期内,董事会不可(无论是透过计划管理人或其他方式)向任何合资格参与者作出任何奖励或向受托人作出任何指示以收购股份,藉以增加股份池内之股份。

奖励失效

倘选定参与者由於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或被投资实体不再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或被投资实体而不再为合资格参与者,其後向有关选定参与者作出之任何奖励(以尚未归属者为限)将即时失效及注销。

奖励(或奖励之相关部分,视情况而定)将按以下情况及遵照计划条款自动失效,而所有奖励股份(或相关奖励股份,视情况而定)将成为退回股份:

(a) 除上文「归属奖励股份」一段所述之情况外,选定参与者(为一名雇员)因任何原因不再为雇员;

(b) 董事会就选定参与者(为一名雇员之选定参与者除外)将会全权酌情决定(a)选定参与者或其联系人已违反选定参与者或其联系人(为一方)与本集团旗下任何成员公司或被投资者实体(为另一方)所订立的任何合约(由董事会全权酌情决定);或(b)选定参与者已破产或已无力偿还,或面临任何清盘、清算或类似程序,或全面地已与其债权人订立任何债务偿还安排或债务重整协议;或(c)选定参与者因与本集团或其被投资者实体终止关系或任何其他理由而不能再为本集团旗下任何成员公司的增长及发展作出贡献;

(c) 本公司获责令清盘或决议案获通过要求本公司自愿性清盘;

(d) 选定参与者被发现为除外雇员;或

(e) 选定参与者未能於规定期限内交回受托人就计划项下的相关奖励股份规定的已正式签署过户文件。

将予收购及╱或认购之最高股份数目

於本公司之任何指定财政年度,受托人透过动用董事会就计划而言从本公司资源中划拨之资金将予认购及╱或购买之最高股份数目,不得超过於该财政年度开始时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5%。於有关购买及╱或认购将导致超过该限值时,则董事会或计划管理人均不得指示受托人认购及╱或购买就计划而言之任何股份。

奖励及奖励股份附带之权利

奖励属选定参与者个人,不得转让或出让,且选定参与者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利益而出售、转让、质押、抵押、负担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奖励或就奖励增设任何担保或相反利益。

除非及直至受托人已根据计划之条款转让并归属该等奖励股份之法定及实益拥有权予选定参与者,否则选定参与者将无权接获任何根据奖励留予彼等之奖励股份。分配予受托人有关未归属奖励股份之所有股息及其他分派、未缴股款供股权销售所得款项、购股权或认股权证或其他以股代息,一般於终止计划後须根据信托契据视为及处理为信托基金之收入。

受托人不得行使根据信托(如有)而持有之任何股份之投票权(包括(但不限於)股份池内之任何股份、奖励股份、退回股份、任何红利股份及源自信托之以股代息股份)。

修订计划

计划可经董事会决议案之事先批准连同信托人事先书面同意而予以修订,惟不得进行该修改以导致对任何选定参与者有关其仍未归属之奖励股份的任何权利有不利影响,惟获大多数选定参与者(彼等之奖励股份於该日仍未归属)按股份持有人根据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经不时采纳或修订)要求就修订有关股份所附带之权利作出书面同意除外。

计划时效及其终止

计划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为期十年,但可由董事会决定提早终止。

计划终止後,倘受托人持有任何未就任何选定参与者留出之股份或留有任何先前为增加股份池内之股份而收取但未获动用之资金,则受托人应出售该等股份并将出售所得款项(按照信托契据就印花税及其他费用、负债及开支作出适当扣减後)连同有关未获动用之资金汇回本公司。根据董事会之决定,奖励授出之所有股份将在计划终止後於归属日期归属予可如此归属之选定参与者。

上市规则之含义

计划并不构成购股权计划或涉及向参与者授出关於本公司新股份或其他新证券之购股权之安排,而其类似於就上市规则第17章而言之购股权计划及毋须遵守其项下之规则。

采纳计划毋须取得股东批准。

释义

在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奖励」指根据计划作出的奖励股份暂定奖励

「奖励股份」指根据奖励向选定参与者暂定授予之股份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九兴控股有限公司,一家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合资格参与者」指具有本公告「股份奖励计划-资格」一段所赋予之涵义

「雇员」指具有本公告「股份奖励计划-资格」一段所赋予之涵义

「除外雇员」指身为某地居民的任何人士,而该地法律及法规不允许根据计划的条款授出股份奖励及╱或退回股份奖励及╱或授予及转让股份,或董事会或受托人(视情况而定)认为遵守该地适用法律及法规排除有关人士属必要或合宜之举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被投资实体」指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於当中持有任何股本权益的任何实体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计划」指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生效之本公司股份奖励计划(经不时修订)

「计划管理人」指董事会所委派具有相关权力及权限就实施计划向董事会提供协助之有关人士(或(如适用)公司,包括其高级职员及╱或员工)

「薪酬委员会」指董事会当时的薪酬委员会

「退回股份」指并无根据计划条款归属及╱或没收的有关奖励股份或被视为退回股份之有关股份

「选定参与者」指根据奖励临时为其拨出股份的任何合资格参与者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的股份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股份池」指从中作出奖励的股份池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指为本公司当时及不时之附属公司(定义见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第1部第4分部)之公司(不论为於香港或其他地方注册成立)

「信托契据」指本公司(作为财产授予人)与受托人(作为受托人)所订立的信托契据,内容有关受托人持有或将持有的股份及其他信托基金(如有),并受其条款限制,经不时修订

「受托人」指根据及遵照信托契据的条款,由本公司不时委任旨在管理受托人将持有的股份及其他信托基金藉以实施计划的有关受托人或受托人

「归属日期」指就任何选定参与者而言,根据奖励转让及归属奖励股份之法定及实益拥有权予选定参与者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