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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提名人选参选本公司董事的程序

2019-05-15 00:00:00

本公司就股东提名人参选本公司董事的程序采纳正式经考虑并具透明度的程序。以下程序受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以及适用法例及规例所限:

如个别股东(其有权出席就处理委任或选举董事而召开的大会并于会上表决)拟提议推选个别人士(该名股东本人除外)于该大会上选举为董事,彼可将书面通知送交本公司秘,地址为于香港九龙鸿图道57号南洋广场5楼。

为确保本公司就提议推选董事知会所有股东,书面通知须列明(i)该股东拟提议推选个别人士选举为董事的意向,及(ii)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2)条所规定及供本公司作出公佈的该名获提名候选人个人资料,以及该有关个人资料须由该名作出提议推选的股东签署并列明该名获推选人士愿意参选为董事的意向。

供股东递交上述通知的期限为寄发就该推选董事所举行股东大会的通告起计七(7)天。倘董事釐定并知会股东的期限与递交上述通知期限不同,在任何情况下,该期限应为不少于七(7)天的期限,须由不早于就委任董事进行的选举所召开股东大会的通告寄发日期翌日起,直至不迟于该股东大会日期前七(7)天为止。

倘于股东大会通告刊发后收到股东递交上述通知,本公司将须于股东大会举行前,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的规定就披露有关获提议推选董事候选人个人资料,发出公告或补充通函。

股东对上述程序如有疑问,可致函公司秘书,地址为本公司于香港九龙鸿图道57号南洋广场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