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联合公告 : 中信泰富有限公司建议根据公司条例第 673 条以协议安排方式对大昌行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私有化 - 延迟寄发计划文件

2019-11-08 00:00:00

序言

谨此提述大昌行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及中信泰富有限公司(「要约人」)于2019年10月20日发出的联合公告(「联合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透过协议安排进行私有化的建议。除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联合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延长寄发计划文件的时限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8.2,除非获得执行人员同意,否则计划文件须由要约人及本公司自联合公告日期起计二十一天内(即于2019年11月10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于载有召开法院会议通告的计划文件寄发前,本公司须根据公司条例第670条获得高等法院准许召开法院会议以批准该计划(「召开申请」)。于决定召开申请时,高等法院亦需审议计划文件(包括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建议向独立董事委员会作出建议的函件)的最新草拟本。由于需要更多时间确定计划文件以及配合高等法院的时间表,本公司已向执行人员提出申请,而执行人员表示拟授予同意将寄发计划文件的日期延长至不迟于2019年12月3日。

该建议的详细时间表将载于计划文件及要约人及本公司于寄发计划文件时联合发出的公告内。

务请股东及/或有意投资者注意,该建议须待条件达成或获豁免(如适用)后方可实施,因此该建议可能会或可能不会实施。发出本公告乃为遵守收购守则。股东及/或有意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的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有关人士如对其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彼等之股票经纪、持牌证券交易商、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