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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昌行集团须予披露交易 - 出售诚和昌置业有限公司之全部已发行股本

2018-05-16 20:07:00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 2018 年 5 月 16 日交易时段後,卖方(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目标公司及买方已订立临时合约,据此,卖方已有条件同意出售,而买方已有条件同意购买销售股份(相当於目标公司之全部已发行股本),代价为港币421,000,000 元。

紧随完成後,目标公司将不再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

由於有关出售事项之一项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 14.07 条)超过5%但少於 25%,故临时合约项下之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14 章项下之通知及公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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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 2018 年 5 月 16 日交易时段後,卖方(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目标公司及买方已订立临时合约,据此,卖方已有条件同意出售,而买方已有条件同意购买销售股份(相当於目标公司之全部已发行股本),代价为港币421,000,000 元。

临时合约

日期 : 2018 年 5 月 16 日(交易时段後)

卖方 : DCH Property Limited,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目标公司 : 诚和昌置业有限公司,卖方之全资附属公司

买方 : 建博置地有限公司

买方主要从事物业发展。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所悉及所信,买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且与彼等概无关连之第三方。

标的事项

销售股份相当於目标公司之全部已发行股本。目标公司持有该物业之 100%合法及实益拥有权,详情载於下文「有关目标公司及该物业之资料」一节。

代价及付款条款

出售事项之代价为港币 421,000,000 元,并须由买方按以下方式支付予卖方:

(a) 买方须於签署临时合约时向卖方律师支付初步订金港币 21,050,000 元;

(b) 买 方 须 於 2018 年 6 月 9 日或 之 前 向 卖 方 律 师 支 付 进 一 步 订 金 港 币21,050,000 元;

(c) 买方须於完成日支付代价余额港币 378,900,000 元。

买方应付之所有订金须向卖方律师(作为保管人)支付,卖方律师将不会向卖方发放订金,直至完成时为止。

代价乃由卖方与买方以目标公司之资产的市场价值按一般商业条款经公平磋商後厘定。

正式合约

根据临时合约,正式合约将於 2018 年 6 月 9 日或之前签署。

先决条件

完成须待下列先决条件获达成後,方可作实:

(a) 卖方须促使目标公司根据香港法例第 219 章?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第 13条及第 13A 条证明及提供对该物业具有良好业权,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

(b) 卖方於临时合约及正式合约项下发出之所有声明、承诺及保证於所有重大方面属真实、准确、正确、完整及并无误导成分,并维持至完成日;及

(c) 卖方须证明其对销售股份之所有权,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

完成

完成将於 2018 年 10 月 2 日进行。

有关本集团之资料

本集团是一家亚洲区多元化汽车及消费品分销企业,拥有广泛覆盖的物流网络。本集团是大中华地区领先的汽车代理及分销商,并提供全面的汽车相关服务,包括保养、租赁、维修及融资。本集团的消费品业务包括食品、快速消费品、医疗保健品及电子产品分销,以及食品加工、贸易及零售。

卖方为一家投资控股公司,并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有关目标公司及该物业之资料

目标公司是一家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亦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目标公司之主要业务为物业持有及其唯一资产为该物业(包括第1项物业、第2项物业及第3项物业)。

第 1 项物业包括位於香港九龙宏光道 80 号丽晶花园商场及停车场大楼 8 楼 8001至 8125 号停车位。

第 2 项物业包括位於香港九龙宏光道 80 号丽晶花园商场及停车场大楼 9 楼 9001至 9125 号停车位。

第 3 项物业包括位於香港九龙宏光道 80 号丽晶花园商场及停车场大楼天台 R001至 R127 号停车位。

根 据 独 立 估 值 师 进 行 的 估 值 , 於 2018 年 5月 4日 , 该 物 业 之 市 场 价 值 为 港 币328,000,000元。

下表载列目标公司於紧接出售事项前两个财政年度之财务资料(包含在本集团之经审核综合账目内):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16年 2017年

(港币百万元) (港币百万元)

经审核 经审核

除税前净溢利 4 5

除税後净溢利 3 4

目标公司於2017年12月31日之资产净值(包含在本集团之经审核综合账目内)约为港币10百万元。

紧随完成後,目标公司将不再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

进行出售事项之理由及裨益

董事认为该物业为本集团之非核心资产,而出售事项使本公司能够重新调配资源以集中发展本集团之核心业务。

於完成时,本集团预期确认约港币 409 百万元出售收益,乃是代价扣除目标公司包含在本集团於 2018 年 4 月 30 日之综合管理账目内之未经审核资产净值和预计的出售及相关成本。完成後,本公司将重新评定出售事项录得之实际盈亏。

出售事项之所得款项净额拟用作偿还银行贷款及作为本集团之营运资金与未来业务发展之用。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临时合约之条款(包括代价)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并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有关出售事项之一项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 14.07 条)超过5%但少於 25%,故临时合约项下之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14 章项下之通知及公告规定。

释义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本公告所载之涵义:

「第 1 项物业」 指 香港九龙宏光道 80 号丽晶花园商场及停车场大楼 8 楼 8001 至 8125 号停车位

「第 2 项物业」 指 香港九龙宏光道 80 号丽晶花园商场及停车场大楼 9 楼 9001 至 9125 号停车位

「第 3 项物业」 指 香港九龙宏光道 80 号丽晶花园商场及停车场大楼天台 R001 至 R127 号停车位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大昌行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01828)

「完成」 指 根据临时合约之条款完成出售事项

「完成日」 指 2018 年 10 月 2 日

「代价」 指 代价港币421,000,000元,即买方就出售事项之销售股份应付予卖方之购买价现金总额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出售事项」 指 根据临时合约之条款及条件出售销售股份

「正式合约」 指 有关出售事项的买卖协议之正式合约,将根据临时合约於 2018 年 6 月 9 日或之前签署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之统称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港币」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币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该物业」 指 第1项物业、第2项物业及第3项物业之统称

「买方」 指 建博置地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销售股份」 指 目标公司之1,000股已发行普通股,相当於目标公司之全部已发行股本

「股东」 指 本公司之股东

「临时合约」 指 卖方、目标公司与买方就出售事项订立日期为2018年5月16日之临时买卖协议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 指 诚和昌置业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卖方」 指 DCH Property Limited,一家於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并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 指 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