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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YU EXPRESSWAY GROUP LIMITED
华昱高速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823)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华昱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星期
四)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金钟道89号力宝中心一座12楼1205室就下列事宜举行
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
作为特别事宜
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批准、确认及追认构成本公司非常重大出售事项(定义见上市规则)及关连交
易(定义见上市规则)之协议(「该协议」)(注有「A」字样之副本已提呈股东
特别大会并由股东特别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
(b) 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董事」)及╱或公司秘书执行其认为必要或权宜
的一切行动、行为及事宜以及签立所有相关文件,以使构成本公司非常重大
出售事项(定义见上市规则)及关连交易(定义见上市规则)之该协议及其项
下拟进行之交易生效及实施。」
承董事会命
华昱高速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陈阳南
香港,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陈阳南先生、麦庆泉先生及符捷频先生;独立非
执行董事为孙小年先生、朱健宏先生及胡列格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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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1.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日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首尾两日包括在内)暂停
办理股东登记手续,期间概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七日营业时
间结束时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将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
2. 任何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股东均可委任其他人士作为其受委代表,代表其出席大
会并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的本公司股东可委任一名以上受委代表出席大会。受委代
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3. 倘属任何股份的联名登记持有人,任何一名该等人士均可就该等股份於任何会议上投票(无
论亲身或由受委代表),犹如其为唯一拥有该等权利的人士;惟倘一名以上该等联名持有人
(亲身或由受委代表)出席任何会议,则上述出席会议的人士中最具优先资格或(视情况而
定)更具优先资格的人士应唯一有权就相关联名持股投票,就此而言,乃参考联名持有人就
相关联名持股於股东名册中的排名顺序确定优先资格。
4. 采用规定格式的代表委任表格连同其已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相关授权
书或授权文件的经核证副本,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至少48小时前交回本公
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
22楼),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