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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收购贵州仁怀华昱酒业有限公司25%股权的须予披露交易

2022-05-10 00:00:00

收购事项

于二零二二年五月十日(交易时段后),买方(本公司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与卖方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据此,卖方同意出售而买方同意购买目标公司25%的股权,现金代价为人民币20,000元(相当于23,400港元)。于收购事项完成后,目标公司将由买方拥有25%、卖方拥有5%及其他股东拥有70%,而目标公司将入账列为本公司联营公司。

就收购事项而言及于完成后,买方应根据其于目标公司的股权比例透过对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人民币125,000,000元(相当于146,250,000港元)为目标公司提供资金。

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交易事项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5%,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25%,故交易事项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且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