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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有关向中国收入企业出售物流资产投资组合

2022-07-03 00:00:00

于2022年7月3日,

(i)Gamma及GammaI(「投资组合卖方」,各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作为卖方)与EGPhoenixIXLimited(「买方」,为合营企业控股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作为买方)就投资组合卖方向买方出售由各目标公司的100%已发行股份所组成的投资组合销售股份(「投资组合股份转让」)订立投资组合买卖协议;及

(ii)Delte(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及AmbitionMindHoldingsLimited(独立第三方)(合称「Fanxin卖方」)(作为卖方)与买方(作为买方)就Fanxin卖方向买方出售由Fanxin的100%已发行股份所组成的Fanxin销售股份(「Fanxin股份转让」,与投资组合股份转让合称「股份转让」)订立Fanxin买卖协议。

于本公告日期,目标公司及Fanxin为中国物流及仓储设施的控股公司,分别由本公司间接全资拥有(就目标公司而言)及90%拥有(就Fanxin而言)。股份转让完成后,各目标公司及Fanxin将成为由合营企业控股公司间接全资拥有以及不再是本公司的附属公司。

合营企业控股公司是一间新的中国收入企业。于本公告日期,合营企业控股公司由ESR投资者(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及RECO投资者分别拥有10%及90%。于2022年7月3日,ESR投资者、RECO投资者及合营企业控股公司订立投资协议,据此,ESR投资者及RECO投资者同意按照ESR投资者及RECO投资者分别持有的10%及90%的持股百分比向合营企业控股公司出资(「合营企业控股公司投资」)。合营企业控股公司投资的所得款项将用于合营企业控股公司的资本化,以拨付买方应付的股份转让价格,并根据投资协议的条款拨付其他项目。本集团亦将出任合营企业控股公司的投资经理及合营企业控股公司物业的资产经理。

由于有关股份转让(按合併基准)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股份转让构成须予披露交易。因此,股份买卖协议及股份转让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的报告及公告规定。投资协议及合营企业控股公司投资不构成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的须予披露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