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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贵鸟海外监管公告

2018-07-17 20:17:00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0B条作出。

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注意到,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的境内公司债券(「该债券」)受托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於2018年7月13日於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於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该报告」)。

国泰君安於该报告中指出(其中包括):

1.国泰君安已於2018年6月28日向石狮市人民法院(「石狮法院」)提交了申请撤销本公司价值约人民币16,500,000元的固定资产抵押的诉讼材料,而石狮法院已决定立案受理该案;

2.国泰君安已於2018年6月29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泉州中院」)提交了针对本公司的破产申请材料,而本公司已收到泉州中院出具的《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载明国泰君安以本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泉州中院申请对本公司进行重整;及

3.本公司於2018年7月6日披露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近12个月内未披露的新发案件及未结案件累计涉及金额约人民币4.34亿元(不含部分利息及违约金)。截至2018年6月28日,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因涉及诉讼被冻结的银行账号内余额共计人民币1,604,925.28元。

载列该报告,仅供参考。

债券简称:14 富贵鸟 债券代码:12235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的

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重要声明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来源于发行人对外公布的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以及发行人及相关机构向国泰君安提供的资料。国泰君安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关于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编制了本报告。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泰君安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请投资者独立征询专业机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不能将本报告作为投资行为依据。

一、本期债券核准情况

本期债券于2014年7月15日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4年9月1日经发行人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于2015年1月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2号”文件核准,发行人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8亿元的公司债券。

2015年4月22日至2015年4月24日,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富贵鸟”)成功发行8亿元2014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4富贵鸟”、“本期债券”)。

二、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1、债券名称: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

2、发行总额:人民币8亿元。

3、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4、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为6.30%;根据发行人于2018年3月22日发布的《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4富贵鸟”票面利率不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公告》,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债券票面利率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付息,不计复利。

5、担保情况:发行人董事长林和平先生为本期债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6、本息兑付情况:发行人已于2016年4月22日、2017年4月24日分别兑付了本期债券第一个和第二个付息年度的利息;发行人未能按期于2018年4月23日兑付本期债券的回售本金65,206.80万元和第三个付息年度利息5,040万元,本期债券构成实质性违约。

三、本期债券重大事项及国泰君安关于本期债券的风险提示

国泰君安作为“14富贵鸟”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积极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全力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募集说明书》、《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的规定及约定,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并作如下风险提示:

(一)本期债券违约事项处置进展情况

本期债券于2018年4月23日发生实质性违约后,国泰君安已根据本期债券2018年第二、第三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及债券持有人的授权,于2018年6月28日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狮法院”)提交了申请撤销发行人价值约1,650万元固定资产抵押的诉讼材料;于2018年6月29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提交了针对发行人的破产申请材料。

发行人于2018年7月11日披露《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国泰君安证券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发行人近日收到泉州中院出具的《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18)闽05破申10号,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国泰君安以发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泉州中院申请对发行人进行破产重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之规定,发行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上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泉州中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异议,泉州中院将依法按照破产相关程序进行审理。

根据嘉源律师事务所的反馈,其于2018年7月12日收到石狮法院出具的《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2018)闽0581民初4179号),石狮法院已决定立案受理国泰君安诉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狮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合计持有7,278,840张“14富贵鸟”的债券持有人已向国泰君安提交了授权文件,占本期债券未偿还本金总额90.99%。上述已提供授权的部分债券持有人提交的持仓证明等文件尚不符合条件,国泰君安将联系相关债券持有人补充提供。

提请债券持有人注意,国泰君安将无法代表未提交授权文件或授权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债券持有人参与后续针对发行人的法律措施。

(二)发行人涉及多起诉讼、仲裁案件

根据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发布的公告,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资产被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情形,国泰君安在查询到上述情况后,已于2018年6月30日发布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披露。

经国泰君安多次督促,发行人于2018年7月6日披露了《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近12个月内未披露的新发案件及未结案件累计涉及金额约4.34亿元(不含部分利息及违约金)。

相关案件具体情况如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