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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贵鸟海外监管公告

2018-06-12 13:58:00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0B条作出。

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注意到,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的境内公司债券(「该债券」)受托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於2018年6月8日於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於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该报告」)。

国泰君安於该报告中指出(其中包括):

1. 根据该债券2018年第三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通过《关於宣布未回售部分债券有条件加速清偿的议案》,未选择回售登记的该债券本金和相应利息於2018年6月6日到期应付。至此,该债券全部本金及相应利息均已到期应付,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2. 本公司境内审计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夥)决定不接受本公司2017年度的审计机构的聘任。本公司目前尚未确定2017年年度报告的审计机构,预计短期内仍无法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及

3. 国泰君安於2018年5月18日发布《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於徵集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授权的公告》,向该债券持有人进行授权徵集,进一步明确国泰君安获取授权的额度和范围。截至该报告日期,合计持有6,785,610张该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已向国泰君安提交了授权文件。根据部分债券持有人申请,现将授权徵集期截止日延长至2018年6月15日。提请该债券持有人注意,国泰君安将无法代表未提交授权文件的持有人参与後续针对本公司的法律措施。

载列该报告,仅供参考。

重要声明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来源于发行人对外公布的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以及发行人及相关机构向国泰君安提供的资料。国泰君安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关于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编制了本报告。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泰君安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请投资者独立征询专业机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不能将本报告作为投资行为依据。

一、本期债券核准情况

本期债券于2014年7月15日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4年9月1日经发行人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于2015年1月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2号”文件核准,发行人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8亿元的公司债券。

2015年4月22日至2015年4月24日,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富贵鸟”)成功发行8亿元2014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4富贵鸟”、“本期债券”)。

二、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1、债券名称: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

2、发行总额:人民币8亿元。

3、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4、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

为6.30%;根据发行人于2018年3月22日发布的《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4富贵鸟”票面利率不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公告》,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债券票面利率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付息,不计复利。

5、担保情况:发行人董事长林和平先生为本期债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6、本息兑付情况:发行人已于2016年4月22日、2017年4月24日分别兑付了本期债券第一个和第二个付息年度的利息;发行人未能按期于2018年4月23日兑付本期债券的回售本金65,206.80万元和第三个付息年度利息5,040万元,本期债券构成实质性违约。经本期债券2018年第三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本期债券未回售部分已于2018年6月6日到期应付。

三、本期债券重大事项及国泰君安关于本期债券的风险提示

国泰君安作为“14富贵鸟”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积极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全力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募集说明书》、《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的规定及约定,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并作如下风险提示:

(一)本期债券未回售部分本金及相应利息到期应付

发行人未能按期于2018年4月23日兑付本期债券回售本金65,206.80万元、第三个付息年度利息5,040.00万元,构成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4.1条约定的“违约事件”。发行人上述违约事件发生且一直持续30个连续工作日仍未得到纠正,根据《受托管理协议》4.4.1条的约定,经本期债券2018年第三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通过《关于宣布未回售部分债券有条件加速清偿的议案》,未选择回售登记的债券本金和相应利息于2018年6月6日到期应付。至此,本期债券全部本金及相应利息均已到期应付,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二)发行人收到审计机构《不接受聘任函》

根据发行人2018年5月31日披露的《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不接受聘任函的公告》,发行人于2018年5月30日收到境内审计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出具的《不接受聘任函》。中汇在《不接受聘任函》中表示:因项目、人手和时间安排等因素,经综合考虑,决定不接受发行人2017年度

的审计机构的聘任。

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债券发行人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要求,发行人应于2018年4月30日前在上交所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

由于未能完成年度报告的审计工作,发行人未能按期于2018年4月30日前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国泰君安已于2018年4月27日发布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提示发行人预计未能按期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的相关风险。

根据国泰君安向发行人了解,发行人目前尚未确定2017年年度报告的审计机构,预计短期内仍无法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三)本期债券违约事项处置进展情况

本期债券于2018年4月23日发生实质性违约后,国泰君安已分别于2018年4月25日、2018年5月24日分别召开本期债券2018年第二、第三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和委托国泰君安向其他相关方采取法律措施的议案》、《关于授权和委托国泰君安聘请律师事务所向相关方采取法律措施以及相关费用安排的议案》、《关于宣布未回售部分债券有条件加速清偿的议案》、《关于授权和委托国泰君安参与发行人破产程序的议案》等议案。国泰君安于2018年5月18日发布《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征集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授权的公告》,向本期债券持有人进行授权征集,进一步明确国泰君安获取授权的额度和范围。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合计持有6,785,610张“14富贵鸟”的债券持有人已向国泰君安提交了授权文件,占本期债券未偿还本金总额84.82%。由于部分债券持有人提交的文件尚不符合条件,需要补充提供,根据部分债券持有人申请,现将授权征集期截止日延长至2018年6月15日。请拟授权国泰君安的债券持有人于授权征集期的截止日(2018年6月15日下午17:00前,以国泰君安收到的书面文件的时间为准)前,单独或共同向国泰君安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明文件、说明书和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持仓证明文件(详见国泰君安于2018年5月18日发布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征集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授权的公告》)。

提请债券持有人注意,国泰君安将无法代表未提交授权文件的持有人参与后续针对发行人的法律措施。

国泰君安及受托法律机构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已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后续对发行人采取法律行动事宜进行了沟通,待征集授权结束后,向当地法院提出相关司法申请,后续进度以后续公告为准。

国泰君安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受托管理人责任。

四、受托管理人的联系方式

有关受托管理人的具体履职情况,请咨询受托管理人的指定联系人。

国泰君安联系方式:

资本市场部秦立欢:021-38674910,qinlihuan013480@gtjas.com

投行项目组滕强:0755-23976359,tengqiang013484@gtjas.com

宁文科:0755-23976360,ningwenke@gtja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