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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贵鸟海外监管公告(摘要)

2018-05-18 16:48:00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0B条作出。

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注意到,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的境内公司债券(「该债券」)受托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於2018年5月15日於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於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该报告」)。

国泰君安於该报告中指出(其中包括):

1.本公司无法按照本公司於2016年8月12日发行之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16年公司债券」)之2018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的《关於有条件加速清偿的议案》於2018年5月8日偿还2016年公司债券应付的本金及利息,及2016年公司债券之担保人林和平先生未能履行担保责任,2016年公司债券发生实质性违约;

2.本公司於2018年5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於对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该决定」)。该决定中指出(其中包括),由於本公司未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为本公司的关连方提供担保,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及提供该担保属於影响本公司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延迟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因此福建证监局决定对本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及

3.本公司於近日收到独立董事锺卫民先生(「锺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锺先生由於个人原因申请辞去本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各委员会相关职务。锺先生辞职後,导致本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低於法定人数。在股东大会选举出新任独立董事前,锺先生仍将继续担任独立董事,本公司将尽快寻找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国泰君安提醒本公司投资者关注有关上述事项的相关风险。

载列该报告,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