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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交易 出售上海锦怡之100%股权

2023-05-12 00:00:00

出售事项

于2023年5月12日,该等卖方、该等买方及目标公司订立该协议,据此,该等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而该等买方有条件同意收购销售股权,总代价约为人民币426百万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出售事项连同兆景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与相同订约方于12个月期间内进行之一连串交易,并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及14.23条合併计算。由于有关出售事项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在与兆景出售事项合併计算时超过25%但全部低于7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申报、公告及股东批准规定。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概无股东或彼等各自之任何联繫人于出售事项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因此,倘本公司须召开股东大会,概无股东须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就批准出售事项放弃投票。

孔健岷先生、孔健涛先生、孔健楠先生连同彼等之联繫人有权就1,995,892,839股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58.38%)行使投票权。因此,本公司建议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取得孔健岷先生、孔健涛先生、孔健楠先生(即属收购守则所定义之彼此之间一致行动人士之一组密切联繫的股东)之书面股东批准证明以批准出售事项,而本公司将不会召开及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批准出售事项。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a)条,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该协议及出售事项之详情;(ii)本集团财务资料;及(iii)上市规则规定之其他资料之通函预期将于2023年6月5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由于出售事项须待条件获达成及╱或豁免(如适用)后方可作实,故出售事项未必会完成。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或任何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