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集团(「本公司」)根据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於2018年6月19日通过的决议案成立企业管治委员会(「委员会」)。下文载列委员会的职权范围(「职权范围」)。职权范围备有英文及繁体中文版可供查阅。职权范围的英文与繁体中文版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为准。
1. 目的
1.1 董事会致力於制定及评估本公司企业管治常规,成立委员会旨在达致高标准的企业管治及保障本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惟须符合任何适用法律、法规及上市标准。
2. 组成
2.1 委员会成员均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彼等须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不时订明的独立性规定。
2.2 董事会须委任委员会的一名成员(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主席(「主席」)。
3. 会议
3.1 除本文另有指明外,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细则」)(经不时修订)所载有关规范董事会议及议事程序的规定,适用於委员会会议及议事程序。
3.2 委员会成员可亲身出席委员会会议,亦可透过其他电子通讯方式或成员协定的其他方式参与会议。
3.3 委员会须每年最少举行两次会议,需要时可加开会议。
3.4 委员会成员委任的替任人可於委员会会议上代表该成员。
3.5 主席负责领导委员会,包括安排会议时间、制定会议议程及向董事会定期汇报。
3.6 委员会会议可由任何成员召开。
3.7 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两名成员。
3.8 除委员会全体成员另有协定外,委员会例会须至少提前七日发出通知,而委员会的所有其他会议亦须发出合理通知。主席须厘定委员会会议是否属例会。
3.9 会议议程及相关证明文件须於会议召开日期前至少三日(或成员可能协定的其他期限)寄发予委员会全体成员及其他与会者(如适用)。
3.10 各成员均有一票投票权。根据细则,在委员会任何会议上提出的问题须由多数票决定,如票数相等,则主席有权投第二票或决定票。
3.11 委员会成员须委任委员会秘书(「秘书」)负责会议纪录。如秘书未能出席,其代表或出席委员会会议的成员选举的任何人士须出席委员会会议并负责会议纪录。
倘会议纪录指称经会议或续会主席或秘书签署,则任何有关会议纪录将为任何该等议事程序的最终证明。
3.12 秘书或本公司公司秘书须保存委员会的完整会议纪录,并於任何董事发出合理通知後在合理时间内供其查阅。
3.13 秘书须编制委员会会议纪录及该等会议的个人出席纪录,并於任何委员会会议结束後合理时间内寄发予董事会全体成员,供彼等提出意见及记录。仅就出席纪录而言,委员会成员的替任人出席会议不会当作委员会有关成员本人出席。
会议纪录上须记有曾审议的事宜及达成的决策,包括董事提出的任何问题或发表的异议。
3.14 在不损害上市规则任何规定的情况下,全体委员会成员(或彼等各自的替任人)签署的书面决议案与正式召开的委员会会议上通过的决议案同样有效。
4. 接触权
4.1 委员会可全面接触管理层,亦可邀请管理层成员或其他人士出席会议。
4.2 本公司应向委员会提供充足的资源供其履行职责,包括但不限於在必要时取得内部或外聘法律、会计或其他顾问提供的独立专业意见及协助,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5. 报告程序
5.1 委员会须不时评价及评估职权范围是否有效且完备,并向董事会建议任何拟议变更。
5.2 委员会须向董事会汇报决定或建议,除非受法律或监管限制而不能汇报(例如因监管规定而限制披露)。
5.3 经参考上市规则附录14编制的企业管治报告(「企业管治报告」)须包括委员会於半年及年度报告所涵盖会计期间与其职权范围有关的工作摘要,并尽可能披露截至半年及年度报告刊发日期止期间的任何重大後续事件。
6. 权限
6.1 委员会的权限及职责包括(i)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附录14所载的企业管治守则(「企业管治守则」)相关守则条文及(ii)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第8A.30条订明的有关职责及权限。
7. 责任与职责
7.1 在不损害企业管治守则及上市规则第8A.30条任何规定的情况下,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各项:
(a) 制定、检讨及评估本公司企业管治政策及常规的充足性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b) 检讨及监察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层的培训及持续专业发展;
(c) 就遵守法律及监管规定检讨及监察本公司政策及常规;
(d) 制定、检讨及监察适用於董事及雇员的行为守则及合规手册(如有);
(e) 检讨本公司遵守企业管治守则的情况及於企业管治报告的披露;
(f) 检讨及监察本公司的营运及管理是否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g) 每年确认不同投票权受益人一直为董事会成员及相关财政年度并无发生上市规则第8A.17条所载事项;
(h) 每年确认不同投票权受益人在该年度是否一直遵守上市规则第8A.14、8A.15、8A.18及8A.24条;
(i) 检讨及监察利益冲突的管理并就本公司、本公司附属公司及╱或本公司股东(视为一组)与任何不同投票权受益人之间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j) 检讨及监察本公司不同投票权架构所有相关风险,包括本公司及╱或本公司附属公司(一方)与任何不同投票权受益人(另一方)之间的关连交易,并就任何有关交易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k) 就委任或罢免合规顾问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l) 致力确保本公司与股东持续有效的沟通,尤其是上市规则第8A.35条的规定方面;
(m) 至少每半年及每年汇报委员会的工作,涵盖其职权范围内所有领域;及
(n) 於上文(m)分段所述报告内按「不遵守就解释」原则披露就上文(i)至(k)分段所载事宜向董事会提出的建议。
8. 股东周年大会
8.1 委员会主席或(倘缺席)委员会另一成员或(倘未有出席)获彼正式委任的代表须出席本公司的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并准备於股东周年大会上回应有关委员会工作及职责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