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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联席公司秘书及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3 .28条及第8 .17条

2022-03-25 00:00:00

小米集团(「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佈刘灏先生(「刘先生」)已获委任为联席公司秘书,自2022年3月25日起生效。刘先生将与苏嘉敏女士(「苏女士」)合作,共同担任联席公司秘书。

刘先生的履历详情载列如下:

刘先生于2018年8月加入本公司,为本公司的法务总监,负责监督本公司企业管治、资本市场、併购及企业融资的法律及合规事宜。加入本公司前,刘先生于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工作,在企业管治、资本市场、併购及企业融资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彼亦曾于另一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公司工作,负责法律合规事务。刘先生持有法学学士学位及民商法学硕士学位,且具备中国法律职业资格。

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3.28条及第8.17条

根据上市规则第8.17条,发行人必须委任一名符合上市规则第3.28条规定的公司秘书。上市规则第3.28条规定,发行人必须委任一名联交所认为在学术或专业资格或有关经验方面有能力履行公司秘书职责的人士担任公司秘书。

董事会认为,基于刘先生的专业资格及经验,彼有能力履行联席公司秘书的职责。鑑于刘先生现时并未具备上市规则第3.28条及第8.17条所规定的公司秘书资格,本公司已申请,且联交所已批准本公司豁免(「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3.28条及第8.17条的规定,自刘先生获委任为本公司联席公司秘书之日起计三年内有效(「豁免期」),惟条件为(i)刘先生将于豁免期内获苏女士协助;及(ii)倘本公司严重违反上市规则,豁免可被撤销。

苏女士乃卓佳专业商务有限公司企业服务部董事。彼为特许秘书以及香港特许秘书公会及特许公司治理公会资深会员,因此具备上市规则第3.28条及第8.17条所规定的公司秘书资格。

于豁免期结束前,本公司须向联交所证明并获得其确认,刘先生于豁免期内经过苏女士的协助,已取得有关经验并有能力履行第3.28条项下的公司秘书职责,因而毋需再申请豁免。该豁免仅适用于刘先生获委任为联席公司秘书,倘本公司的情况有变,豁免可被撤销或更改。

董事会谨藉此机会热烈欢迎刘先生接任新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