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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联席公司秘书

2019-03-29 00:00:00

浦林成山(开曼)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董事会(「董事会」)宣佈,本公司执行董事(「董事」)曹雪玉女士(「曹女士」)已获委任为本公司联席公司秘书,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林玉玲女士(「林女士」)(本公司现任公司秘书)将为本公司另一名联席公司秘书。

曹女士的履历详情载列如下:

曹女士,48岁,于二零一八年三月五日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彼于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加入本集团担任浦林成山(香港)轮胎有限公司的董事。曹女士负责本集团的整体管理、行政及战略规划。于加入本集团前,曹女士于一九九四年六月至一九九七年一月期间为青岛雀巢有限公司的成本会计师及销售会计主管。彼负责与销售有关的内部报告文件。于二零零零年九月,彼加入Best Western International Inc.,于新西兰国内办事处担任会计员,并于二零零一年四月晋升为助理会计师并担任该职位直至二零零四年五月。于二零零四年至二零一五年,曹女士为丰星企业有限公司的财务经理。彼负责监管公司财务团队,为该公司的附属公司提供财务及管理会计支持。于二零零三年四月,曹女士获得新西兰奥克兰理工大学颁发的新西兰商务文凭。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起,彼获特许管理会计师公会认可为特许管理会计师。于二零一六年十月,曹女士获澳洲会计师公会认可为注册会计师。

委任之理由

儘管曹女士现时并未拥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3.28条所载资格,本公司相信,曹女士凭藉其下列知识及过往经验以及其对本公司业务及营运的透彻了解,应能履行其作为联席公司秘书之职责:(1)曹女士已透过其于本集团的工作经验及其执行董事之职务,获得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证券法律法规项下相关规定的基本知识。此外,曹女士已持续参加由多个机构举办的培训及研讨会,以期提升其法律及合规知识以协助本公司遵守适用香港法例及规例;及(2)曹女士对本公司之行业、业务、营运及管理较为熟悉。彼已与本公司管理层团队形成良好工作关係,因此将能与本集团内不同部门有效沟通。

林女士符合上市规则第3.28条注1项下有关公司秘书之规定,将协助曹女士履行其作为本公司联席公司秘书之职责。

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3.28条及第8.17条

本公司已申请且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已批准自上述委任日期起计三年期间内(「豁免期」)就委任曹女士为本公司联席公司秘书一事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3.28条及第8.17条(「豁免」),条件为(i)于豁免期内,曹女士将获得林女士协助,且当林女士不再向曹女士提供协助时,可即时撤销豁免;(ii)本公司于豁免期结束时将通知联交所以便联交所重新审视情况。联交所希望,于豁免期结束后,本公司将能够证明曹女士经获林女士之协助后符合上市规则第3.28条,因此毋须再授出豁免;及(iii)本公司将公佈有关豁免详情,包括原因及条件。

董事会谨此热烈欢迎曹女士履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