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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涉及附属公司的诉讼

2020-06-22 00:00:00

本公告乃由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发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20年5月20日有关涉及本公司附属公司之诉讼的公告(「该公告」)。除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本公司谨此提供有关纠纷的最新发展。

董事会获新疆新能源告知,其已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淮安中院」)对盱眙高传及其他独立第三方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淮安中院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于2017年1月,新疆新能源与盱眙高传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约定由新疆新能源以总承包方式承建该项目。于2017年5月,盱眙高传与华夏金租签订融资租赁合同,针对该项目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租赁本金总额人民币6亿元。华夏金租同时与盱眙高传及新疆新能源签订转让协议。

其后因盱眙高传未及时提供该项目施工之必备批覆文件,该项目因手续不全等原因不具备施工条件而处于停工状态,而盱眙高传应向新疆新能源支付的人民币130,488,063.62元工程款项于向淮安中院提起诉讼之日尚未支付。同时,履行承包合同过程中,由于该项目长期停工,新疆新能源无法按期完全交付风机设备,华夏金租已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中院」)提起将新疆新能源作为被告之一的诉讼,要求解除转让协议,并要求新疆新能源退还设备采购本金人民币6亿元及相应的利息。

于本公告日期,有关纠纷于北京中院提起的诉讼尚未正式开庭审理。纵使新疆新能源认为华夏金租对其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但若北京中院最终认定新疆新能源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盱眙高传应赔偿由此对新疆新能源造成的全部损失。

新疆新能源就上述合同纠纷向淮安中院对盱眙高传及其他被告提起诉讼(「淮安中院诉讼」),并请求淮安中院确认(i)解除承包合同;(ii)盱眙高传支付人民币130,488,063.62元工程款项,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iii)盱眙高传赔偿因其违约而对新疆新能源造成的损失,暂定金额为人民币6亿元(具体金额以北京中院判决结果为准);(iv)其他被告对第(ii)及(iii)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v)新疆新能源有权以盱眙高传抵押资产、质押电费收益所得的款项优先受偿;及(vi)新疆新能源针对该项目享有工程款项优先受偿权。

于本公告日期,淮安中院诉讼尚未开始审讯。本公司将密切监察淮安中院诉讼及评估其对本公司之影响,并于适当时候就淮安中院诉讼之发展向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提供最新情况。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