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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的交易视作出售事项

2020-02-21 00:00:00

投资协议

于2020年2月21日,本公司、引导基金及晶体硅高科技订立投资协议,据此,引导基金同意向晶体硅高科技增资人民币600,000,000元。增资事项完成后,晶体硅高科技将由本公司、引导基金及索科斯新材料分别持有68.65%、25.65%及5.70%股权及仍为本公司的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涵义

增资事项完成后,本公司于晶体硅高科技的权益将由92.34%减少至68.65%。因此,增资事项及订立投资协议将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视作出售事项。由于有关增资事项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故增资事项构成本公司于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