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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公告 - 须予披露交易 订立合伙协议

2019-10-08 00:00:00

兹提述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19年9月27日的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订立合伙协议之须予披露交易。除另有说明外,本公告所用认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欲提供有关合伙协议的进一步资料。

有关合伙协议订约方的资料

红山基金为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主要业务范围为接受委托管理股权投资项目、参与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谘询、资产管理及项目投资。

红山基金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批准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红山基金目前管理超过人民币400亿元的基金资产,核心业务涉及政府引导基金(FOF)和产业併购基金。于本公告日期,红山基金为北京淳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北京淳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无任何关连的独立第三方。

合伙企业业务范围

合伙协议仅规定,合伙企业将投资于在乌鲁木齐市内成立且从事高端装备制造及新材料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的股权。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企业的具体投资标准和具体投资目标作出规定,也未就合伙企业将作出的投资订立任何投资指令。鉴于未订立具体的投资指令,也未设定具体的投资目标,截至本公告日期,合伙企业的潜在投资性质并无其他详情。

未经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审议和批准,合伙企业不得作出任何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在合伙企业成立后召开会议,本公司的代表将参与决策过程。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基于以下若干因素辨识投资机会,分别是:(i)该具有发展前景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多晶硅产业链相关项目是否位于乌鲁木齐市;(ii)该项目是否与包含先进技术或采用专利的高端优质装备制造有关;及(iii)相关多晶硅制造业务在战略上是否新颖且创新。

若合伙企业在未来订立任何投资指令或作出任何具体的投资,本公司将遵照适用的上市规则就相关投资的具体性质作出必要的公告。本补充公告乃该公告之补充,应与该公告一併阅读。本公司将会在随后的年度报告中提供合伙企业发展及投资(如有)的最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