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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订立合伙协议

2019-09-27 00:00:00

董事会宣佈,于2019年9月27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红山基金(作为普通合伙人)与乌鲁木齐基金管理公司(代表产业引导基金,作为有限合伙人)就成立合伙企业订立合伙协议。

合伙企业将投资于注册地在乌鲁木齐市内从事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的股权(包括本集团多晶硅产品质量提升及硅基、锆基产业链延伸等重点项目)。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投资管理及投资谘询。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合伙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所涉及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出5%但少于25%,故此订立合伙协议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将受申报及公告规定所规限,但获豁免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