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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性公告 - 业务发展最新情况 - 签订多晶硅销售框架协议

2020-12-14 00:00:00

本公告由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连同其附属公司(「本集团」)自愿刊发,以便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瞭解本集团的最新业务发展情况。

于2020年12月14日,本公司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隆基股份」)(一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601012))的附属公司银川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宁夏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丽江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华坪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银川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曲靖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及腾冲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统称「隆基股份附属公司」)签署销售原生多晶硅料框架协议(「多晶硅销售框架协议」)。根据多晶硅销售框架协议,本公司将于2021年1月至2025年12月期间向隆基股份附属公司销售原生多晶硅料不少于270,000吨,而隆基股份附属公司将按月根据其需求订立个别订单采购原生多晶硅料,订单价格每月协商确定。若按照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硅业分会于2020年12月9日公佈的单晶緻密料成交均价人民币8.05万元╱吨(含税)测算,多晶硅销售框架协议项下的交易总金额预计人民币192.35亿元(不含税)。

该多晶硅销售框架协议生效后,隆基股份附属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与本公司及本公司附属公司新疆新特晶体硅高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多晶硅销售框架协议(「原协议」)中2021年的合同量将不再执行,原合同详情请见本公司日期为2018年7月27日的公告。

根据公开可获得之记录及据董事会经作出适当查询后所深知,隆基股份的最终实益拥有人为李振国先生及李喜燕女士,其与隆基股份附属公司均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此外,以上交易为本公司于日常业务进行的交易,因此并不构成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第十四章的须予公佈的交易或第十四A章的关连交易。

董事会认为签订多晶硅销售框架协议将有利于促进本公司日常业务多晶硅产品的稳定销售,保障本公司日常经营,并与本集团的发展战略吻合,可进一步提升本集团在新能源行业的地位。董事会谨此表明概无就签订多晶硅销售框架协议对本集团之盈利作出预测或估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