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协议
于二零一九年六月六日,投资人(为本公司一间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发行人订立投资协议,据此,投资人有条件同意认购及发行人有条件同意发行优先股,金额最多为人民币1,380,000,000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投资协议项下之交易在上市规则第14.07条下的一个或多个适用百份比率超过5%但少于25%,根据上市规则14章规定,投资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故须遵守上市规则有关申报及公告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