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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与盛远的合作协议的须予披露交易

2019-11-07 00:00:00

增资

于2019年11月7日,附属公司(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与盛远及项目公司订立该协议,据此,盛远同意认购项目公司的新增资本及提供股东贷款,总金额约人民币1,380.9百万元。

项目公司目前为本公司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由附属公司持有70%及独立第三方玉石物业持有30%。项目公司主要从事开发位于深圳玉翠社区玉石新村的物业项目。于玉石物业完成增资及进一步注资后,项目公司将由附属公司、盛远及玉石物业分别持有约35.7%、 34.3%及30%,并将被视为本公司的合营企业。

期权

根据该协议的条款及待增资完成后,附属公司同意向盛远授出期权。根据期权的条款,盛远将有权于项目公司开发的物业出售95%后随时要求附属公司购买其于项目公司的股权。购买价将由订约方以项目公司于期权行使时所持有的该等未售物业估值磋商釐定,上限为人民币1,500百万元。具体金额以届时双方认可的估值为准。

上市规则涵义

增资

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增资连同向附属公司偿还贷款及应计利息构成本公司视同出售其于项目公司的权益。由于上市规则第14.07条项下有关增资连同向附属公司偿还贷款及应计利息的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少于25%,增资连同向附属公司偿还贷款及应计利息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

期权

期权的行使权归盛远所有。根据上市规则第14.74(1)条,期权将被视作犹如于其授出时获行使。鉴于有关附属公司根据期权就盛远所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应付的最高金额的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少于25%,故授出期权构成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将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