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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收购物业

2019-04-11 00:00:00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2019年4月11日,买方(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卖方订立初步协议,据此,买方同意收购及卖方同意出售该物业,其代价为21,433,300.00港元。

由于有关收购事项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多于5%但少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收购事项构成本集团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申报及公告之规定。

由于收购事项之完成须待正式协议获签订、正式协议中所订明的先决条件获达成及有关该物业业权之满意核实及查证后方可落实,故收购事项未必会进行。股东及任何有意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谨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