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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丰泰集团补充公告主要交易:有关出售目标公司股权

2018-07-20 21:18:00

兹提述先前公告,内容有关卖方与买方就出售目标公司之股权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六日所签订之股权出售协议。根据股权出售协议的条款,卖方已向买方出售其持有目标公司共100%的股权,总代价为人民币15,486.4万元。於完成出售事项後,目标公司不再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由於按照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25%但低於75%(并非先前公告之超过5%但低於25%),股权出售协议项下拟进行的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的一项主要交易(并非先前公告之须予披露交易),故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知、公告及股东批准之规定。一份载有(其中包括)有关出售事项进一步详情之通函将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十日或之前寄发予本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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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言

兹提述先前公告,内容有关卖方与买方就出售目标公司之股权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六日所签订之股权出售协议。根据股权出售协议的条款,卖方已向买方出售其持有目标公司共100%的股权,总代价为人民币15,486.4万元。於完成出售事项後,目标公司不再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股权出售协议

日期: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六日(交易时段後)

订约方: (1) 本公司之五家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北京新丰泰博奥、宁夏新丰泰骏美、山西新丰泰骏美、鄂尔多斯市新丰泰凯盛以及陕西新丰泰骏美(作为卖方)

(2) 陕西碧桂园(作为买方)

买方为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上市的公司(股份代号:2007.HK)的全资附属公司,业务包含物业发展、建安、装修、物业管理、物业投资、酒店开发和管理等。

据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深知、尽悉及确信,陕西碧桂园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以外的独立第三方。

将予出售之股权: 目标公司之共100%股权,由本公司之五家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分别持有20%股权。

代价及支付条款: 每份股权出售协议的代价为人民币3,097.3万元,合共人民币15,486.4万元。

代价须由陕西碧桂园於股权出售协议签署之後以现金转账方式分别支付予卖方。

出售事项之代价: 代价乃由卖方及买方经参考(i)目标公司的总资产;(ii)截至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止的未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目标公司截至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止五个月的综合管理账目的资产净值;以及(iii)目标公司出售事项预期产生收益并按公平原则磋商後厘定。

完成: 出售事项已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七日完成。

本公司之基本资料

本公司为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本公司为中国西北地区的豪华及超豪华汽车经销集团,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五日起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有关目标公司之基本资料

目标公司为於中国西安市成立之公司,主要业务为汽车配件销售批发。根据目标公司截至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止五个月的未经审核的综合财务报表,目标公司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的总资产约人民币35,734.1万元,资产净值约人民币1,000.0万元。

出售事项的收益及所得款项用途

根据上述股权代价与资产账面值之间的差额,本集团预期出售事项将产生(除税前)未经审核收益约人民币14,486.4万元。出售事项之实际收益或亏损金额有待审核後方可作实。本公司拟将出售事项之所得款项供业务发展之用。

进行出售事项之理由及裨益

出售事项利於本集团优化资源配置及更有效地推进主要业务发展。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股权出售协议的条款属公平合理,且出售事项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规定

由於按照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25%但低於75%(并非先前公告之超过5%但低於25%),股权出售协议项下拟进行的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的一项主要交易(并非先前公告之须予披露交易),故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知、公告及股东批准之规定。

於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及控股股东胡德林先生及赵敏女士透过Top Wheel Limited(一间由胡德林先生及赵敏女士分别间接拥有70%及30%权益的公司)合共於357,574,500股股份(占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59.60%)中拥有权益。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由於(i)概无股东於出售事项中拥有重大权益,因此,倘本公司须就批准出售事项召开股东大会,概无股东须放弃投票;(ii)本公司已就批准出售事项取得Top WheelLimited、胡德林先生及赵敏女士之书面批准,故本公司毋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就批准股权出售协议及出售事项召开股东大会。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有关出售事项进一步详情之通函将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十日或之前寄发予本公司股东。

释义

於本公告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北京新丰泰博奥」指北京新丰泰博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指新丰泰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三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代价」指陕西碧桂园根据股权出售协议分别应付北京新丰泰博奥、宁夏新丰泰骏美、山西新丰泰骏美、鄂尔多斯市新丰泰凯盛以及陕西新丰泰骏美的代价

「出售事项」指北京新丰泰博奥、宁夏新丰泰骏美、山西新丰泰骏美、鄂尔多斯市新丰泰凯盛以及陕西新丰泰骏美按照股权出售协议的条款并在该协议的条件规限下分别向陕西碧桂园出售待售权益

「股权出售协议」指北京新丰泰博奥、宁夏新丰泰骏美、山西新丰泰骏美、鄂尔多斯市新丰泰凯盛以及陕西新丰泰骏美(作为卖方)分别与陕西碧桂园(作为买方)就出售事项订立的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六日的五份股权出售协议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宁夏新丰泰骏美」指宁夏新丰泰骏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鄂尔多斯市新丰泰凯盛」指鄂尔多斯市新丰泰凯盛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於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先前公告」指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六日内容有关出售事项的公告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指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待售权益」指目标公司之共100%股权,分别由北京新丰泰博奥、宁夏新丰泰骏美、山西新丰泰骏美、鄂尔多斯市新丰泰凯盛以及陕西新丰泰骏美各持有20%股权

「卖方」指北京新丰泰博奥、宁夏新丰泰骏美、山西新丰泰骏美、鄂尔多斯市新丰泰凯盛以及陕西新丰泰骏美

「陕西碧桂园」或「买方」指陕西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

「陕西新丰泰骏美」指陕西新丰泰骏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山西新丰泰骏美」指山西新丰泰骏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目标公司」指陕西泽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八日在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

「%」指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