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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丰泰集团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7-04-24 20:28:00

兹通告新丰泰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2017年5月26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时正假座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滻灞生态区北辰大道新丰泰汽车中心办公楼5层2号会议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处理以下事项:

1. 考虑及省览本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本公司董事会及核数师报告;

2. 宣派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末期股息每股0.022港元;

3. 重选苟新峰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4.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各董事酬金;

5. 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核数师酬金;

6. 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作出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 (b) 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其股份,惟须受限於及遵照适用法例、规则及法规之规定;

(b) 根据上文 (a) 段的批准购回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於通过本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如之後进行任何股份合并或拆细,则可根据上文 (a) 段的授权购回股份的最高数目占紧接该合并或拆细的前一日与後一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比必须相同;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至下列最早者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给予的授权之日;及

(iii)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期限届满之日。」;

7.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作出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 (c) 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的法定及未发行股份,以及作出或授出或须行使上述权力的要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b) 上文 (a) 段的批准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作出或授出将会或可能须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上述权力的要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c) 董事根据上文 (a) 段的批准而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的股份总数,除因根据:

(i) 供股(定义见下文);

(ii) 行使本公司发行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的任何可转换债券或证券随附的未获行使转换权;

(iii) 行使本公司购股权计划项下的购股权;及

(iv) 依照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实行的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以配发股份代替本公司股份的全部或部分股息外,

不得超过本公司於通过本决议案当日的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而是次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如之後进行任何股份合并或拆细,则可根据上文 (a) 段的授权发行的股份最高数目占紧接该合并或拆细的前一日与後一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比必须相同;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至下列最早者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给予的授权之日;及

(iii)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期限届满之日;及

「供股」乃指在董事指定的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的本公司股份或其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的有关股份或类别股份的持股比例提出的供股要约(惟董事可就零碎股权或就任何相关司法权区法律的任何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作出其认为必要或适宜的有关豁免或其他安排)。」;及

8.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作出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的通告(「通告」)第6及第7项所载的决议案获通过後,扩大通告第7项所载的决议案所指的一般授权,於本公司董事根据该一般授权可配发及发行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及发行的股份总数上,加上本公司根据通告第6项所载的决议案所指的一般授权购回的股份数目,惟该数目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附注:

a. 凡有权出席本次大会及於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代表代其出席本次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持有本公司两股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委任一位以上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倘超过一名代表获委任,则委任书上须注明每位获任命的受委代表所代表的有关股份数目与类别。

b.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的上述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尽快惟无论如何最迟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即不迟於2017年5月24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正)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证券登记处(即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而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作已撤回。

c. 为确定股东符合资格出席本公司於2017年5月26日(星期五)举行之应届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本公司将自2017年5月23日(星期二)至2017年5月26日(星期五)(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股东名册登记,期间将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出席上述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资格,未登记为本公司股份持有人之人士,应确保将所有填妥之股份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须於2017年5月22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证券登记处(即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以办理登记手续。

d. 为确定股东於本通告所载第2项决议案通过後有权享有建议末期股息的名单,本公司将於2017年6月6日(星期二)至2017年6月8日(星期四)(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股东名册登记,在此期间将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有权享有建议末期股息的资格,未登记为本公司股份持有人之人士,须确保将所有填妥之股份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於2017年6月5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证券登记处(即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其地址列於上述附注c),办理登记手续。

e. 本通告内所有日期及时间均指香港日期及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