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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公告收购渭南海众100%股权

2021-01-19 00:00:00

本公告乃由新丰泰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自愿作出。

收购事项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九日,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陜西新丰泰汽车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新丰泰」,作为买方)与闫亚平先生及惠娟女士(「先生及惠女士」,作为卖方)订立股权收购协议(「股权收购协议」)。

根据股权收购协议,陜西新丰泰同意收购,而闫先生及惠女士同意出售渭南海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渭南海众」)的100%股权,总代价为人民币24.70百万元(「收购事项」)。

收购事项的代价乃由订约方参考(其中包括)(i)渭南海众截止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底的资产账面净值;及(ii)渭南海众的地理位置优势后经公平磋商釐定。

收购事项将于渭南海众100%股权转让于相关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完成当日完成。

于收购事项完成后,渭南海众将成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有关收购事项之订约方资料

陕西新丰泰为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在中国西安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大众进口品牌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等业务。

渭南海众为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西安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汽车、汽车配件、家电、家具及润滑油的销售、机动车维修及机动车技术咨询服务。截至本公告日期,闫先生及惠女士分别持有渭南海众60%及40%的股权。

进行收购事项之理由及裨益

渭南海众位于本公司两家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分别经营宝马和奥迪品牌)的旁边。收购事项完成后,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拟用于拓展运营网络,进一步发挥规模效应,降低运营成本及提升客户体验度,从而夯实区域核心竞争力,提升运营质量。

基于上述,董事认为,收购事项及股权收购协议的条款(包括代价)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股东」)的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闫先生及惠女士各自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的第三方。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收购事项并不构成关连交易。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有关收购事项的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5%,股权收购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并不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须予公佈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