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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原子高科新设立两个合营公司之关连交易

2019-06-28 00:00:00

于2019年6月28日(交易时段后),原子高科(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与新原实业订立贵阳合营协议,双方同意于中国成立贵阳合营公司;原子高科与新疆矿冶局订立新疆合营协议,双方同意于中国成立新疆合营公司。

香港上市规则涵义

中核集团通过其全资附属公司中国铀业持有新原实业100%的股权,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的定义,新原实业为本公司关连人士,贵阳合营协议项下之交易属本公司关连交易。新疆矿冶局为中核集团通过其全资附属公司中国铀业直接控制和管理的事业单位,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的定义,新疆矿冶局为本公司关连人士,新疆合营协议项下之交易属本公司关连交易。

由于贵阳合营协议及新疆合营协议由原子高科与彼此关连的各方于12个月期间内订立,该等两份协议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2条合併计算及被视为一项交易。

由于上述2个交易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计算的最高一项适用规模测试百分比率在合併计算的情况下超逾0.1%但未达到5%,故交易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有关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有关独立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