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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性公告新结构性合约

2020-06-19 00:00:00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2020年6月19日,成都博骏、新登记股东、综合联属实体及中国营办学校的董事及理事会成员按与现有结构性合约相同的条款及条件订立新结构性合约,主要由于成都铭贤的名义股东由现有登记股东(为个人)变更为新登记股东(为公司实体)。现有结构性合约于2020年6月16日由新结构性合约取代。

订立新结构性合约旨在以新登记股东(为公司实体)作为成都铭贤的唯一名义股东,减少日后成都铭贤的名义个人股东出现任何变动时重新订立新系列合约安排的可能性。

上市规则的涵义

于上市时,本公司寻求且联交所已授出首次公开发售豁免,内容有关本集团以现有结构性合约形式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首次公开发售豁免受若干条件规限,包括(其中包括)基于现有结构性合约为本公司及其直接控股的附属公司(作为一方)与综合联属实体(作为另一方)之间的关係提供可接受框架,框架可于现有安排到期后或就本集团认为可提供业务便利时可能有意成立的从事与本集团相同业务的任何现有或新外商独资企业或营运公司(包括分公司)按与现有结构性合约大致相同的条款及条件予以重续及╱或复制,而毋须取得股东批准。

鉴于(i)新结构性合约的条款及条件与现有结构性合约的条款及条件大致相同,惟成都铭贤的名义股东身份及因个人股东变为法团股东而作出的条款修订除外;(ii)新结构性合约就本公司及其本公司直接拥有股权的附属公司(作为一方)与综合联属实体(作为另一方)之间的关係,提供了一个可接受的框架(与现有结构性合约提供的框架相同);(iii)根据现有结构性合约及新结构性合约,综合联属实体的成员为相同的;(iv)于签立新结构性合约后,综合联属实体的财务业绩将继续于本公司的财务报表综合入账,犹如彼等为本公司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v)名义股东由六名个人变更为公司实体,可减少未来名义个人股东出现任何变动时重新订立一系列新的结构性合约的可能性;(vi)在新结构性合约下,成都博骏继续行使在成都铭贤的所有股东权利,名义股东由六名个人变更为公司实体不会影响成都博骏在成都铭贤的委托股东权利;及(vii)引入王先生为成都铭贤的新股东,将有助于中国银行更好地了解本公司的股权结构,董事认为,出于业务上的便利,订立新结构性合约乃为合理。

王先生为执行董事兼主要股东,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07(1)条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王先生于新登记股东持有超过30%股权,因此,新登记股东为本公司的联繫人(定义见上市规则)及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新结构性合约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将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新结构性合约乃根据首次公开发售豁免的条件自现有结构性合约复制,本公司已向联交所寻求确认,而联交所已确认,只要股份于联交所上市,新结构性合约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将属于首次公开发售豁免所载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规定的范围,并获豁免(i)上市规则第14A.105条项下的公告、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及(ii)根据上市规则第14A.53条设定年度上限的规定,惟须遵守首次公开发售豁免的相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