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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交易以注资方式认购股权—延长终止日期;及进一步延迟寄发通函

2021-01-11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20年9月11日、2020年10月16日及2020年11月30日的公告(「该等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根据注资协议注资及延迟寄发通函。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应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延长终止日期

根据注资协议,协议的订约方不可豁免先决条件。如自注资协议日期起四个月或注资协议订约方可能以书面协定的较后日期(「终止日期」)内未能达成条件,目标公司须于终止日期后10个营业日内,向成都博骏退还预付款,而注资协议将告终止及终结,此后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承担任何义务及责任,惟任何先前违反注资协议条款者除外。

由于订约方需更多时间达成注资协议的先决条件,成都博骏、初始股东及目标公司已订立注资协议的第二份补充协议(「第二份补充协议」),据此,订约方已同意将终止日期延长至2021年8月11日。

其他事项

根据第二份补充协议,注资协议的订约方已经釐清及确认,在注资协议下初始股东的担保应于注资完成后成为可执行。

除第二份补充协议修改及修订条款外,注资协议的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仍具十足效力及有效。

董事认为,第二份补充协议的条款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进一步延迟寄发通函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2020年11月30日的公告所披露,载有(其中包括()i)注资协议及据此拟进行的交易的更多详情;及(ii)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料的通函,连同召开股东特别大会的通告及有关股东特别大会的代表委任表格预期将于2021年1月11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由于本公司需更多时间编制及落实载入通函内的若干资料,预期通函与股东特别大会通告的寄发日期将会顺延至2021年5月31日或之前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