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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重选退任董事;宣派末期股息;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24-05-27 00:00:00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或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阁下之股票经纪、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的新城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股份全部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S-Enjoy Service Group Co. Limited新城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755)建议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重选退任董事; 宣派末期股息;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新城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谨订于2024年6月18日(星期二)上午十时正假座中国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388 弄5号新城控股大厦B座12楼1211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23页至第29页。随函附奉股东周年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该代表委任表格亦刊载于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 倘阁下拟委派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须按照随附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列的指示填妥并尽快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Link Market Services (Hong Kong) Pty Limited,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中28号中汇大厦16楼1601室,惟无论如何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即 2024年6月16日(星期日)上午十时正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按意愿亲身出席 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2024年5月27日目录 页次 释义....................................................1 董事会函件.................................................4 1.绪言..................................................5 2.发行授权................................................5 3.购回授权................................................5 4.重选退任董事..............................................6 5.宣派末期股息..............................................6 6.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7 7.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8 8.股东周年大会通告............................................8 9.代表委任表格..............................................8 10.投票表决...............................................8 11.推荐意见...............................................9 附录一—建议重选董事之详细资料....................................10 附录二—说明函件.............................................13 附录三—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17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23 – i –释 义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谨订于2024年6月18日(星期二)上午十时正假座 中国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388弄5号新城控股大厦B座12 楼1211室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及其任何续会,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23页至第29页 「组织章程细则」指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按原来采纳版本或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不时修订之版本 「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开曼群岛公司法」指开曼群岛公司法第22章(1961年第三号法例,经综合及修订),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本公司」指新城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一家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上市「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指于2022年6月28日以股东特别决议案采纳现时有效的本 细则」公司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1–释义 「发行授权」指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的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配发、发行及╱或处理不超过授出发行授权的有关 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已发行股份数目20%的股份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2024年5月23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定本通函所载若干资料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日期」指2018年11月6日,即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之日期「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组织章程大纲」指本公司之组织章程大纲,按原来采纳版本或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不时修订之版本 「新组织章程大纲及指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获股东批准及采纳纳入建议修订 细则」的本公司第三份经修订及重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议修订」指本通函附录三所载对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建议修订 「购回授权」指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以购回不超过有关授出购回授权之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 股份数目10%之股份 「人民币」指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2–释义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美元的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指百分比 –3–董事会函件 S-Enjoy Service Group Co. Limited新城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755) 董事:开曼群岛注册办事处: 执行董事: PO Box 309 戚小明先生(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Ugland House 杨博先生 Grand Cayman 吴倩倩女士 KY1-1104 Cayman Islands 非执行董事: 王晓松先生中国总部: 吕小平先生中国陆忠明先生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388弄5号 独立非执行董事: 新城控股大厦B座12楼张燕女士 朱伟先生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许新民先生香港铜锣湾勿地臣街1号时代广场二座31楼 敬启者: 建议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重选退任董事; 宣派末期股息;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4–董事会函件 1.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阁下提供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及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下列建 议:(i)授予董事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ii)重选退任董事;(iii)宣派末期股息;及(iv)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2.发行授权 为确保本公司于需要发行任何新股份时董事具灵活性及酌情权,现根据上市规则寻求股东批准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第5(A)项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于发行授权的相关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20%的额外股份。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871331000股股份已获缴足。待第5(A)项普通决议案通过后,假设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后及直至股东周年大会前并无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的情况下,本公司将获准发行最多174266200股股份。 此外,待第5(C)项普通决议案获另行批准后,本公司根据第5(B)项普通决议案购回的股份数目亦将加入以扩大第5(A)项普通决议案所述的发行授权限额,惟该额外股份数目不得超过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的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的10%。董事谨此声明,彼等并无根据发行授权发行本公司的任何新证券之即时计划。 3.购回授权此外,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藉以批准授予董事购回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权力购回最多占有关购回授权的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10%的股份。 –5–董事会函件上市规则规定须将就建议购回授权向股东寄发的说明函件载于本通函附录二。此说明函件载有一切合理所需资料,以令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就投票赞成或反对有关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 4.重选退任董事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杨博先生、吴倩倩女士、陆忠明先生及张燕女士应轮值退任,并合资格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 根据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上述可于股东周年大会膺选连任的退任董事的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一。 本公司提名委员会根据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及其职权范围按诚信、经验、技能以及为履行职责所付出之时间及努力等标准评估候选人或在任人。提名委员会之建议将于其后提交董事会以作决定。 张燕女士自上市日期起一直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效力董事会,彼已根据上市规则 第3.13条作出年度独立性确认。董事会经考虑(其中包括)张燕女士所贡献之宝贵独立判 断、建议及客观见解后信纳彼具有符合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之品格、诚信及经验。董事会并不知悉任何可能会影响张燕女士之独立性之情况。 5.宣派末期股息 董事会建议派付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末期股息每股人民币0.205元。如经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批准,末期股息将派付予于2024年7月9日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 末期股息须待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而第2项普通决议案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向股东提呈以投票表决。 –6–董事会函件 6.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董事会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以(其中包括)(i)更新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使其符合有关扩大无纸化上市机制及上市发行人以电子方式发布公司通讯的最新监管规定以及对上市规则作出的相关修订(自2023年12月31日起生效);及(ii)纳入若干内务变动。因此,董事会建议采纳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当中合并建议修订,以取代及摒除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建议修订的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三。 建议修订及采纳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须待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案批准后,方可作实,并将于股东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后生效。 本公司香港法例之法律顾问已确认,建议修订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本公司开曼群岛法例之法律顾问已确认,建议修订并无违反开曼群岛的适用法律。本公司确认,建议修订对于在联交所上市之公司而言并无异常之处。 建议修订及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均以英文文本提供。中文译本仅供参考,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差异,概以英文版为准。 –7–董事会函件 7.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本公司将于2024年7月8日(星期一)至2024年7月9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日)暂 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厘定有权收取末期股息的股东身份。为符合资格获得末期股息,所有已填妥的股份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须不迟于2024年7月5日(星期五)下午4时30分送交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Link Market Services (Hong Kong) Pty Limited,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中28号中汇大厦16楼1601室,以作登记。 8.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本通函第23页至第29页所载为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其中包括将提呈以供股东考虑及批准授予董事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重选退任董事以及宣派末期股息的普通决议案,以及有关建议修订及采纳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特别决议案。 9.代表委任表格 随附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代表委任表格。该代表委任表格亦刊载于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倘 阁下拟委派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须按照随附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列的指示填妥并尽快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Link Market Services (Hong Kong) Pty Limited,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中28号中汇大厦16楼1601室,惟无论如何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48小时前(即2024年6月16日(星期日)上午十时正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撤回。 10.投票表决 概无股东于提呈的有关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的决议案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因此,概无股东须就相关决议案放弃投票。 –8–董事会函件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及组织章程细则第13.5条,除股东大会主席真诚地决定允许仅与程序或行政事宜有关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之外,于大会上的决议案须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于投票表决时,每位亲身出席或由受委代表或(如股东为法团)正式授权代表代为出席的股东将有权就其持有的每股缴足股份拥有一票投票权。凡有权投一票以上的股东毋须尽投其票或以相同方式投票。 11.推荐意见 董事认为,有关授予董事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重选退任董事、宣派末期股息及建议修订及采纳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建议决议案均符合本集团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因此,董事建议股东投票赞成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所有决议案。 此致列位股东台照承董事会命新城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戚小明 2024年5月27日 –9–附录一建议重选董事之详细资料 以下为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的董事资料(根据上市规则规定)。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下列董事概无于股份中持有任何权益(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以下董事概无于本公司或本集团任何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任何职位,过去三年亦无于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其他公众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位。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以下董事与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并无任何其他关系。 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并无其他有关以下董事的事宜须提请股东垂注,亦无任何关于以下董事的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的规定披露。 执行董事 杨博先生,39岁,为执行董事兼本公司首席运营官。杨先生于2021年3月加入本集团,负责本集团的运营管理、客户服务管理以及社区增值服务。在加入本集团之前,杨先生于2008年7月至2014年3月在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控股」)(一家新城集团(定义见下文)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附属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代码: 601155)担任设计管理部设计经理及助理总经理,及于2014年4月至2014年5月在新城控 股上海区域公司担任助理总经理,并于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在上海橙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家新城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旗下的集团公司,新城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为一家其股份于联交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代号:1030)(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新城集团」))担任总经理。彼于2015年6月至2021年2月,在江苏云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一家新城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旗下的集团公司)担任总经理。 杨先生于2008年7月毕业于南京大学地理与海洋科学学院城市规划专业,获得理学学士学位。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杨先生于959000股股份中拥有权益,约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11%。 –10–附录一建议重选董事之详细资料 杨先生已与本公司签订服务协议,任期由2023年12月27日起为期三年,并受组织章程细则及上市规则所列明之轮值退任及膺选连任以及其他相关条文所规限。杨先生将不会自本公司收取任何董事袍金,但会因其于本公司之管理层职位而收取相应薪酬,有关详情于本公司之年报内披露。 吴倩倩女士,40岁,为执行董事,负责本集团的市场拓展工作。吴女士于2012年8月加入本集团,先后于本集团担任多个职位,包括本公司的副总经理(分管客户服务)及苏州区域总经理等。于加入本集团之前,吴女士于2007年6月至2012年7月在常州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任客服经理兼销售经理。 吴女士于2006年6月毕业于盐城师范大学,取得管理学士学位。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吴女士于1138022股已发行股份中拥有权益,约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13%。 吴女士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自2021年3月12日起为期三年,可根据服务合约条款终止。本公司与吴女士拟按大致相似的条款更新服务合约。彼有权收取年薪约人民币900000元(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经参考其经验、于本公司的职责及责任以及现时市况后作出建议并由董事会厘定)及酌情花红(由董事会根据其表现厘定)。 非执行董事 陆忠明先生,52岁,于2018年4月起担任非执行董事。于2001年12月至2010年5月,陆先生担任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新城集团的附属公司)的财务部总经理,以及其后于2010年6月至2015年3月担任新城控股的副总裁。于2015年3月,陆先生加入新城集团,担任副总裁一职至今,并于2016年1月获委任为执行董事。 陆先生于1999年6月毕业于南京经济学院,并于2013年12月取得同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11–附录一建议重选董事之详细资料 陆先生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自2021年3月12日起为期三年。本公司与陆先生拟按大致相似的条款更新委任函。彼不享有任何薪酬。 独立非执行董事 张燕女士,54岁,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于2016年8月至2018年2月担任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于加入本集团之前,张女士于1992年8月至1998年 12月先后担任常州会计师事务所的职员、副所长及所长。张女士于1999年1月至2000年 12月担任常州正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兼主任会计师。张女士随后于2001年1月加入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常务副主任会计师兼常州分所所长,直至2008年8月。张女士自2008年8月起于江苏理工学院商学院担任副教授,一直至今。张女士于2011年12月至2017年12月曾任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代码:600537)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于2016年2月至2022年5月曾担任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深圳证券易所证券代码:300196)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并自2020年4月起担任常柴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代码:000570)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自2021年2月起担任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代码:603136)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张女士于1992年6月毕业于苏州大学财经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及分别于1997年、1998年和2002年分别获得注册会计师资格、注册评估师资格和高级会计师资格。 张女士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自2021年3月12日起为期三年。本公司与张女士拟按大致相似的条款更新委任函。彼有权收取酬金每年人民币200000元(乃由董事会经参考其职责及现行市场水平后厘定)。 –12–附录二说明函件以下为根据上市规则规定须向股东寄发有关建议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已发行股份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包括871331000股每股面值0.01美元的股份。待授出购回授权的决议案获通过后,并假设于股东周年大会前并无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本公司将获准于(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ii)任何适用法例或组织章程细则 规定本公司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iii)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 案撤销或修订该项决议案所给予的授权(以较早者为准)止期间购回最多87133100股股份,占已发行股份的10%。 购回之理由及资金 董事认为,向股东寻求授予一般授权使本公司可购回其于市场中的股份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该等购回股份或会导致每股股份的资产净值及╱或每股盈利有所提高,惟须视乎市况及资金安排而定,并仅于董事认为该等购回将对本公司及股东整体有利之情况下方会进行。 于购回股份时仅可动用依照组织章程细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例之规定可合法拨作此用途之资金。董事不得以现金以外之代价或并非根据联交所买卖规则指定之交收方式在联交所购回本身股份。在前述之规限下,董事购回股份之所需资金可自本公司溢利或为购回股份而发行新股之所得款项中提拨,或经组织章程细则授权及在开曼群岛公司法之规限下,自资本中提拨,及若存在任何购回之应付溢价,则可自本公司溢利或本公司股份溢价账户之进账款项中提拨,或经组织章程细则授权后及在开曼群岛公司法之规限下,自资本中提拨。 董事现时无意购回任何股份,并仅于彼等认为该项购回将符合本公司之最佳利益之情况下方会行使权力购回。董事认为,倘购回授权按现时之市价获全数行使,可能会对本公司之运营资金或资本负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相对本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13–附录二说明函件即本公司最近刊发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之编制日期所披露之状况)。倘董事认为行使购回授权将对本公司所需之运营资金或董事不时认为对本公司而言为适当之资本负债 水平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将不拟行使购回授权。 一般事项 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据董事所知,若购回授权获股东批准,概无董事或彼等之任何紧密联系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现时有意出售任何股份予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 董事将会遵照上市规则、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以及开曼群岛适用法律之规定行使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作出回购的权力。本说明函件及建议的股份购回均无异常之处。 概无本公司之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知会本公司,若建议购回授权获股东批准,其现时有意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或承诺不会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 收购守则 倘若根据购回授权购回股份会引致股东所占本公司投票权比例有所增加,则按照收购守则规则32而言,有关增加将被视为一项收购。因此,一名股东或一组一致行动的股东(定义见收购守则)可能因获得或巩固其于本公司的控制权,而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视乎股东权益增加的水平而定)。除上述者外,董事并不知悉根据收购守则,按照购回授权购回任何股份或将导致的任何后果。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据董事所深知及确信,王振华先生(「王先生」)被视为拥有 600000000股股份(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的权益,约占已发行股份的68.86%。 倘董事全面行使购回授权,则王先生的权益将会增至占已发行股份约76.51%。就上述股权增加之基准而言,董事并不知悉倘购回授权获全面行使,有关购回股份之任何后果将导致一名股东或一组一致行动的股东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14–附录二说明函件 由于全面行使购回授权将导致本公司之公众持股量不足,董事无意于足以令公众持股量少于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25%之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之情况下行使购回授权。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以下股东拥有相当于已发行股份5%或以上的权益: 占已发行所持普通股股份的概约股东姓名身份及权益性质股份数目百分比 王先生 全权信托的创始人(附注2) 600000000 (L) 68.86% Chen Ting Sen (PTC) 受托人(附注3) 600000000 (L) 68.86% Limited Infinity Fortune 受控法团权益(附注3) 600000000 (L) 68.86% Development Limited First Priority Group 受控法团权益(附注3) 600000000 (L) 68.86% Limited Wealth Zone Hong Kong 受控法团权益(附注4) 600000000 (L) 68.86% Investments Limited Innovative Hero Limited 实益拥有人(附注5) 600000000 (L) 68.86% 附注: 1. 字母「L」表示于股份之好仓。 –15–附录二说明函件 2. 王先生为Hua Sheng信托的创始人,据此,Chen Ting Sen (PTC) Limited作为受托人通过其受 控制法团持有600000000股股份的好仓。 3. Chen Ting Sen (PTC) Limited,作为Hua Sheng信托(由王先生作为财产授予人以其家庭成员作为受益人设立)的受托人持有Infinity Fortune Development Limited 100%的已发行股本,而Infinity Fortune Development Limited持有First Priority Group Limited 100%的已发行股本。 4. Wealth Zone Hong Kong Investments Limited乃由First Priority Group Limited全权持有。 5. Innovative Hero Limited乃由Wealth Zone Hong Kong Investments Limited全权持有。 本公司购回的股份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本公司并无从联交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股份。 股价 下表列示股份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十二个月内在联交所买卖的最高及最低价如下: 月份最高价最低价港元港元 2023年 4月6.504.76 5月4.973.69 6月4.683.68 7月5.753.75 8月5.404.12 9月5.303.96 10月4.233.63 11月4.403.45 12月3.772.84 2024年 1月3.262.41 2月3.192.44 3月3.102.20 4月3.102.29 5月(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3.982.90 –16–附录三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以下为建议修订。除非另有指定,否则本文条款、段落及细则编号指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及或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视情况而定)之条款、段落及细则编号。在该等修订中,如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条款编号因增加、删除或重新排列若干条款而有变,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条款编号亦会相应有变(包括相互引用者)。 具体修订条款编号 (原有编号╱新订编号)修订 3.4按照指示作出以下修订: 如本公司的股本于任何时间被分为不同类别的股份,则受制于该法规的条文,并于占不少于有关类别已发行股份面值四分之三持有人的书面同意下,或者于有关类别股份持有人于独立举行的会议上通过的特别决议案的批准下,附加于当时已发行的任何类别股份的所有或任何权利(除非有关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规定者则除外)可予更改或废除。就前述每次独立举行的会议而言,细则有关股东大会的所有条文于经必要的变通后适用,但就任何上述独立举行的会议和任何其续会而言,法定人数必须为于相关会议召开日期一名或以上合共持有(或由委托代理人或获妥为授权的代表人代表持有)不少于有关类别已发行股份面值三分之一的人士。 –17–附录三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条款编号 (原有编号╱新订编号)修订 28.6按照指示作出以下修订: 在细则、该法规及所有适用的法规及法则(包括但不限于联交所的规则)允许及遵守上述的情况下,并受制于取得上述要求所必须的所有同意(如有),于股东周年大会之日前不少于21日向本公司任何股东或任何债权证持有人以不违反本公司章程细则及该法规的方式寄发基于本公司年度账目的财务报表概要以及与该账目有关的董事报告及核数师报告(均须根据细则、该法规以及所有适用法律及法规所要求的格式并包含所要求的资料),就上述人士而言将被视为已符合根据第28.5条的规定,但是任何其他有权取得本公司的年度账目以及与该账目有关的董事报告和核数师报 告的人员如果要求,其可以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本公司在财务报表概要以外向其发送本公司的年度账目以及有关的董事报告及核数师报告的完整印刷的副本。 30.1按照指示作出以下修订: 除细则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可通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向任何股东发出任何通知或文件(包括《上市规则》所指的任何「公司通讯」及「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董事会也可按照上述下列方式向上述人士任何股东发出任何通知: –18–附录三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条款编号 (原有编号╱新订编号)修订 (a) 专人递送至该股东于股东名册上登记的地址; (b) 寄送预付邮资的邮件至股东于股东名册上登记的地址(通知或文件如从一个国家邮寄至另一个国家时,应通过空邮寄送);或(在《上市规则》和所有适用法律和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c) 以电子方式发送至股东向本公司提供的任何电子号码或地址或网站;或 (d) 登载于联交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但本公司必须(a)已取得 该股东的事先明确书面确认或(b)股东按《上市规则》所述的 方式被视为同意以该等电子方式收取本公司的通知及文件,或以其他方式向其发出该等通知及文件,或(e) (在通知的情况下)按《上市规则》所述的方式刊登广告。 在股份的联名持有人的情况下,所有通知应发送给当时名列股东名册首位的联名持有人,这样发出的通知即构成向所有联名持有人发出的足够通知。 –19–附录三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条款编号 (原有编号╱新订编号)修订 30.4按照指示作出以下修订: [特意留空]股东有权在香港境内任何地址接收通知。任何没有按《上市规则》所述的方式向本公司给予明确书面确认以接收通知及文件(或由本公司以电子方式向其给予或发出通知及文件)的股东,以及登记地址位于香港境外的股东,均可以书面形式将其香港地址通知本公司,该地址将被视为其登记地址以便送达通知。在香港没有登记地址的股东将被视为已收到任何已在过户办事处张贴 并维持达24小时的通知,而该等通知在首次张贴后次日将被视作已送达有关股东,但是,在不损害细则其他条款的前提下,本条细则的任何规定不得理解为禁止本公司寄发或使得本公司有权不寄发本公司的通知或其他文件给任何登记地址位于香港境外的股东。 30.5按照指示作出以下修订: 凡是以邮递方式寄发的通知或文件(包括《上市规则》所指的任何「公司通讯」及「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被视为已于香港境内的邮 局投递之后的次日送达,且证明载有该通知或文件的信封或封套已付足邮资、正确书写地址并在有关邮局投递,即足以作为送达的证明,而由秘书或董事会委任的其他人士签署的书面证明,表明载有该通知或文件的信封或封套已经如此写明收件人地址及在 有关邮局投递,即为具决定性的证据。 –20–附录三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条款编号 (原有编号╱新订编号)修订 30.6按照指示作出以下修订: 以邮递以外方式递交或送交至登记地址的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包括《上市规则》所指的任何「公司通讯」及「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 讯」)将被视为已于递交或送交之日送达或交付。 30.8按照指示作出以下修订: 以细则规定的电子方式发出的任何通知或文件(包括《上市规则》所指的任何「公司通讯」及「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将被视为 已于其被成功传送当日后的次日或《上市规则》或任何适用法律或 法规指定的较晚时间送达和递交,而接收人无需确认收到电子通讯。 30.9按照指示作出以下修订: 如果由于一名股东身故、神志紊乱或破产而使一名或多名人士对 股份享有权利,本公司可通过邮递已预付邮资信件的方式向其发送通知或文件(包括《上市规则》所指的任何「公司通讯」及「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其中收件人应注明为有关人士的姓名或身故股东遗产代理人或破产股东受托人的名称或任何类似的描述,并邮寄至声称享有权益的人士就此所提供的香港地址(如有),或以电子方式发送至该人士提供之联络信息或(在按上述方式提供有关地址之前)沿用的如同有关股东并未身故、神志紊乱或破产事件的任何相同方式发出通知。 –21–附录三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条款编号 (原有编号╱新订编号)修订 30.10(新增)在第30.9条后增加以下内容为新的细则条款: 任何透过在本公司网站或联交所网站登载而送达及交付的通知或 文件(包括《上市规则》所指的任何「公司通讯」及「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须于发布当日或《上市规则》所订明的日期被视作已送达或交付。 30.11(现时30.12)按照指示作出以下修订: 任何依据细则以邮寄方式递交或送交或寄至任何股东的登记地址,或以电子方式发送至任何股东之联络信息或网站,或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及联交所网站的通知或文件(包括《上市规则》所指的任何「公司通讯」及「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应被视为已就任何股东单 独或与其他人士联名持有的任何登记股份而妥为送达,无论其是否已身故,也无论本公司是否知悉其已身故,直至其他人士取代其登记为有关股份的持有人或联名持有人为止,为细则之目的,有关送达被视为已充分向其遗产代理人及所有与其联名持有任何 该等股份权益的人士(如有)送达该通知或文件。 –22–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S-Enjoy Service Group Co. Limited新城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755)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知新城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2024年6月18日(星期二)上午十 时正假座中国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388弄5号新城控股大厦B座12楼1211室召开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下列事宜: 普通决议案 1.省览及采纳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 务报表及董事会报告与核数师报告。 2.宣派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末期股息。 3. (a) 考虑重选下列人士为本公司董事(「董事」),每位董事应设为单独决议: (i) 杨博先生为执行董事。 (ii) 吴倩倩女士为执行董事。 (iii) 陆忠明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iv) 张燕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b)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的酬金。 –23–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4.续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5.考虑及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作为普通决议案: (A) 「动议: (i) 在下文第(iii)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或可换股证券,或可认购本公司股份或该等可换股证券的购股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以及作出或授予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的建议、协议及╱或购股权(包括本公司的债券、认股权证及可换股债权证); (ii) 上文第(i)段的批准属于授予董事的任何其他授权以外的额外批准,并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作出或授予可能须于有关 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的建议、协议及╱或购股权; (iii) 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根据上文第(i)段配发或有条件或无 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的股份总数(不包括 根据(1)供股(定义见下文);或(2)根据就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 属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及╱或雇员授出或发行股份或认购本公司股份的权利而于当时采纳的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或任何其他购股 权、计划或类似安排授出或行使任何购股权;或(3)根据本公司不时生效的组织章程细则配发股份以代替本公司股份的全部或部分 –24–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股息的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或(4)根据本公司发行的任何现有可转换票据或附带认购或转换为本公司股份的权利的本公司任何现有证券的条款,于行使认购或转换权利时发行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的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20%,而上述批准将受相应限制;及 (iv) 就本决议案而言: (a)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 期间: (1)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日; (2)任何适用法例或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及 (3)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根据本决议案授出的授权时;及 (b) 「供股」指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的本公司股份或 任何类别股份的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所持股份或类别股份的比例发售本公司的股份,或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附有权利可于董事指定的期间认购股份的证券(惟须符合董事可就零碎股份配额或经考虑适用于本公司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例或适用于本公司的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 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项下的任何限制或责任,或于厘定上述法例及规定项下的任何限制或责任的行使或范围时可 能涉及的费用或延误,而作出其可能认为必要或权宜的例外情况或其他安排)。」–25–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 「动议: (i) 在下文第(ii)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在符合及根据所有适用法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 的情况下,于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并就此目的而言根据股份购回守则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份; (ii) 根据上文(i)段之批准可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总面值,不得超过于通过本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的10%,且上述批准须受到相应限制; (iii) 在本决议案(i)及(ii)各段获通过后,在此撤销先前授予董事而现时仍然有效之与本决议案(i)及(ii)段相类似之批准;及 (iv)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期间: (1)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日; (2)任何适用法例或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及 (3)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根据本 决议案授出的授权时。」–26–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C)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的第5(A)项及第5(B)项决议案获通过后,扩大根据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的第5(A)项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以行使 本公司权力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新股份,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的建议、协议及购股权的一般授权,在董事根据上述一般授权可能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的本公司股份数 目中加入相等于本公司根据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的第5(B)项普通决议 案授予的授权所购回的本公司股份数目,惟该经扩大金额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的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10%。」特别决议案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述决议案为特别决议案(无论有否修订): 6. 「动议谨此批准及采纳建议修订以注有「A」字样之文件形式提呈股东周年大 会并经股东周年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之本公司日期为2024年5月27日的通函(「通函」)附录三所载的本公司第二份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及本公司第三份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当中合并通函所述之所有建议修订)(「建议修订」),作为本公司之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后即时生效及任何一名董事或本公司联席公司秘书谨此获授权就其认为执行前述事项所必要或权宜而全权作出一切行动及事宜及 签立所有有关文件及作出所有有关安排。」承董事会命新城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戚小明中国,2024年5月27日–27–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开曼群岛注册办事处:中国总部: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PO Box 309 中国 香港 Ugland House 上海市普陀区 铜锣湾勿地臣街1号 Grand Cayman 中江路388弄5号 时代广场 KY1-1104 新城控股大厦B座12楼 二座31楼 Cayman Islands 附注: (i) 若普通决议案第5(A)项及第5(B)项获得本公司股东批准,决议案第5(C)项将提交股东审批。 (ii) 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另外一位人士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无须为本公司之股东。 (iii) 倘属联名登记持有人,则拥有优先权之一位人士可于会上投票(不论亲身或委任代表),惟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将不被接纳,就此而言,优先权乃取决于股本名册内就该等股份排名较前并依此出席之人士,其将唯一有权就该股份投票。 (iv)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 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于上述大会(即2024年6月16日(星期日)上午十时正前)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即Link Market Services (Hong Kong)Pty Limited,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中28号中汇大厦16楼1601室,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本公司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v) 为厘定股东出席上述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权利,本公司将于2024年6月14日(星期五)至2024年6月18日(星期二)期间(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所有已填妥的股份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须不迟于2024年6月13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Link Market Services (Hong Kong) Pty Limited,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中28号中汇大厦16楼1601室,以作登记。 (vi) 本公司将于2024年7月8日(星期一)至2024年7月9日(星期二)期间(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 过户登记手续,以厘定有权收取末期股息的股东身份。为符合资格获得末期股息,所有已填妥的股份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须不迟于2024年7月5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的 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Link Market Services (Hong Kong) Pty Limited,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中28号中汇大厦16楼1601室,以作登记。 (vii) 就上述普通决议案第3(A)项而言,杨博先生、吴倩倩女士、陆忠明先生及张燕女士将轮值退任,并符合资格于上述大会上膺选连任董事。有关上述退任董事之详情载于日期为2024年5月27日之通函附录一。 –28–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viii) 就上述普通决议案第5(A)项而言,董事兹声明:现时并无任何计划发行本公司新股份。一般授权仅出于上市规则之目的而寻求本公司股东批准。 (ix) 就上述普通决议案第5(B)项而言,董事兹声明:其将于认为符合本公司股东利益之情况下,方行使一般授权赋予的权力以购回本公司之股份。遵照上市规则而编制之载有有关资料的说明函件已载于日期为2024年5月27日之通函附录二,以供股东于投票赞成或反对批准本公司购回其本身股份之决议案时作出知情决定。 (x)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列明的所有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表决,惟主席真诚决定,容许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者除外。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