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寄发通函 兹提述新城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23年10月27日的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2024年服务框架协议、2024年新城框架协议、2024年服务框架补充协议及2024年新城框架补充协议之持续关连交易。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公告所述,一份载有(其中包括)2024年服务框架协议、2024年新城框架协议、2024年服务框架补充协议及2024年新城框架补充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包括2024年服务年度上限、2024年新城年度上限、2024年车位可退还按金年度上限以及2024年新城车位可退还按金年度上限)的详情、致独立股东推荐建议的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就2024年服务框架协议、2024年新城框架协议、2024年服务框架补充协议及2024年新城框架补充协议的条款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的独立财务顾问的函件,及为批准2024年服务框架协议、2024年新城框架协议、2024年服务框架补充协议及2024年新城框架补充协议将予召开的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的通函(「该通函」)预计将于2023年11月30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由于本公司需要更多时间编制落实该通函所载的若干资料,故预期延迟至2023年12月4日或之前寄发该通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