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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成立合资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

2020-06-19 00:00:00

成立合资公司

于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杭州可泽与另一名合资方订立谅解备忘录,据此,合资方同意成立以发展位于杭州紫金港科技城项目为主要目的的合资公司。于项目完成后,合资公司将解散及项目物业将被分配予合资方。本集团将使用被分配楼宇作为新总部。

本集团将持有合资公司19%股权。根据谅解备忘录,合资方将按其各自于合资公司之持股比例承担合资公司整体项目费用,预期合资公司整体项目费用约为人民币16.6亿元(不包括土地收购成本)。

按照杭州可泽于合资公司之股权比例计算,目前预期本集团于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包括土地收购成本)约为人民币332.4百万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有关本集团对合资公司拟投入出资总额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故成立合资公司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公告及申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