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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认购理财产品

2019-10-15 00:00:00

认购招银国际理财产品及华夏银行理财产品

董事会宣佈,作为财务管理政策的一部份,于2019年10月15日:

(1)本公司自招银国际认购招银国际理财产品,本金额为21百万美元;及

(2)杭州兑吧自华夏银行认购华夏银行理财产品,本金额为人民币250百万元。

于完成认购理财产品后,本集团与招银国际及华夏银行各自的未结算理财产品的累计金额将分别为41.8百万美元及人民币250百万元。

《上市规则》的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及第14.23条,金融机构不时已发行的理财产品金额应予以合併,以用于计算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一经合併计算,由于招银国际及华夏银行各自的已发行理财产品金额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故向招银国际及华夏银行认购理财产品构成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